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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计价: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及索赔

软件教程 gonglu 4个月前 (05-23) 58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等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发包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索赔

1.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分为: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如地下水等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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