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等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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