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某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交了经法院质证过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单、施工隐蔽验收记录等资料,当事人双方就本案所涉工程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鉴定原则的确定
鉴于本案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故鉴定造价应为: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确定的实际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综合单价计算确定施工图合同价+补充协议调整造价+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造价+索赔费用。
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及工程联系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进行计量,计价及取费标准按施工承包合同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施工补充协议。
原告提出,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但因被告于2012年9月才将本工程的建设手续办理齐全,为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被告与原告协商把双方原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内的工程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图纸编号按照正式审批确定的工程审批文件进行了相应替换,但原合同内的其他条款和签订日期都不变,故导致补充协议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不一致,但补充协议的确是双方针对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作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有效依据资料。
被告提出,本案工程名称为《一期棚改安置房项目1#楼、2#楼、3#楼、4#楼、5#楼、6#楼(消防水池、水泵房)施工总承包合同》,而补充协议的工程名称为《一期棚改异地安置用房项目1#楼、2#楼、3#楼、4#楼、5#楼、商业与地下车库施工补充协议》,虽然是双方共同签订的,但因为工程名称和工程性质与本案工程不一致,故该补充协议与本案工程无关,不应当作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有效依据资料。
鉴定机构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该施工补充协议是否是双方基于本工程而签订的争议较大,且该争议涉及施工补充协议对本案工程的法律效力问题,故在鉴定意见书中,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计算的鉴定造价列为确定部分鉴定造价,将依据该施工补充协议书计算需调整的造价金额另行列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关于原告提出因政府要求停工而产生的窝工补偿费。
原告提出,因国家纪念活动和雾霾导致的窝工补偿费,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北京召开抗日战争及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市住建委要求停工16天。该通知同时规定,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的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适当延长合同工期。本项目在施工中空气污染达到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根据市住建委和市环保局规定应停止施工,在2013年至2016年雾霾等橙色及红色预警,累计造成停工42天。
被告提出,原告施工范围不存在政府要求的停工事项,同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向监理单位和被告公司上报窝工事项。
鉴定机构意见:经核查,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下述文件提出停工要求。
具体文件要求详见
《
理解与适用》
根据文件及相应时间段对部分专业分项工程的停工要求,以及监理会议纪要和《监理例会周报》记载的工程现场施工情况,上述因国家重要会议、纪念活动和雾霾因素可能对原告工期导致的延误天数为21天。
上述停工原因属于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第17.1.1条约定的需给予承包人工期延长及相应补偿的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即“(5)在事先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同时,上述行业行政管理文件也明确要求“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适当延长工期”。但是,同样也未见承包人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第17.1.2条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报送上述工期延误因素及延误天数的记录。
鉴定机构测算出上述因政府行政管理指令停工导致承包人现场停工的窝工费用,在本意见书中列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点击查看原文
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 费用索赔争议鉴定案例分析
关于中国计划出版社
先后被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授予出版社“全国先进科普集体”称号,被新闻出版署授予“全国良好出版社”荣誉称号,被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等。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