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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工程索赔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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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操作技巧

Tian Tai LAW FIRM

编者按

索赔是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或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国际上,索赔费用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10%以上,很多承包人甚至配备了工程造价及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承担工程索赔任务,索赔成了工程利润的重要来源。国内恰恰相反,部分施工企业碍于情面,怕索赔会破坏与发包人的关系或抹黑自己在业内的名声,以后难以承接到工程,大多未进行正确、及时的索赔,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笔者通过长期办理建设工程索赔的实践经验,对承包人工程索赔进行了简要梳理,以期帮助承包人减少经济损失、提高施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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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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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程序

施工索赔与普通民事索赔有一定的区别。缔约双方在缔约时采用了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该条约定提出索赔,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的风险。缔约双方未采用示范文本,也没有约定未逾期索赔即丧失索赔权利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三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即可。但应当注意的是,若缔约双方对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就施工合同的履行不再具有经济上的争议,此后,再提出索赔将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根据示范文本的约定,承包人要求工期或费用索赔的,一般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书是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通知。

索赔报告是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28天内,提出的具体索赔款项、延长工期及索赔理由,并附上证明材料;若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人应在合理的间隔继续递交索赔通知及索赔报告,个人认为合理间隔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28天内。

最终索赔报告是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说明最终索赔数额与工期的报告,同样附上证明。

以上索赔程序是承包人索赔的常规三步曲。但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是短暂的,不具有持续性的,能一次性完成索赔的,则可直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一次性提出索赔意向及索赔报告,甚至可以在一份报告中直接提出索赔的原因、意向及索赔事项。

若承发包双方在缔约时未采用示范文本,也应当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及索赔报告,以免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工程的推进导致索赔事实证据缺失,最终难以实现索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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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工程索赔的常见情形

建设工程由于项目复杂、工期长,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合同订立时所确认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工期受到天气等外来因素阻断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索赔。工程索赔不同于违约,违约是基于合同约定,工程索赔基础关系是合同关系,但其索赔依据不仅仅是合同约定,还有合同外的因素造成。

实践中,引起索赔的常见情形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几类情形:

1、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数据错漏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地勘资料错漏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原条件施工,造成人、材、机等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发包人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如未按约提供图纸或图纸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工期延误;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约提供施工场地及基础资料;发包人或其委派的监理人员未配合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等。

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提出资金占用损失索赔,同时可提出放慢施工进度甚至提出停工的抗辩,也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4、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发包人设计变更可能会导致施工工序的变更、施工成本增加、施工难度增加、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闲置或浪费等,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办理签证,发包人拒不签证的,可提出索赔。

5、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必然会引起现场人、材、机的停工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经济及工期赔偿。

6、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致使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合同正常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的幅度方可引起价格调差,但若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此时材料价格的任何上涨都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7、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索赔。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中途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必然造成承包人各种投入的损失,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双方可协商分摊工期及费用损失,不能协商一致的,承包人可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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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操作技巧

1、投标报价时的技巧。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在投标阶段,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和施工规程,探索可能的索赔机会。考虑到以后索赔的需要,承包人可在投标书中列入投入资源的效率,施工过程中,如果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出现效率降低,引起工期延长时,承包可以申请工期延长。反之,如果没有投入资源效率的资料,则很难说服发包人,不仅索赔难以成功,反而可能会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承包人还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在不增加投标总价、不降低投标竞争力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个别子项的单价(调高将来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子项的单价,调低将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单价)来达到增加索赔额的目的。

2、发包人延期付款的情况下,可采取放慢施工速度或停工的手段向发包人施压。

按照工程行业惯例,发包人如不付款,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速度甚至停工。但有的承包人怕影响与发包人的关系,不敢执行这个条款,实际上,这个条款是合同赋予承包人的合法权力。按照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是双方的主合同义务,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放慢施工速度或停工是合情合理的。

3、尽量避免算总账的索赔方法。

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时,尽量把当期索赔纳入月结算的轨道。承包人在每月报送进度款的同时应报送已做完计价工作的索赔计价单,促使发包人在支付月进度款同时支付当期索赔款。有的承包人采取算总账的的方法,把所有的索赔事项,累积一段时间后,算一笔总账报送发包人。这样会使总账的金额较大,不易被发包人接受,从而使索赔要求被无限期拖延,甚至导致索赔工作的失败。

4、及时明确发包人的口头变更指令、口头赶工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包人发出不同于标书文件图纸和施工顺序的施工图或提出不同于标书中施工规程的施工工法,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以达到变更工程的目的,形成事实上的变更指令。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保护自己免遭经济损失的唯一方法,就是递交确认申请函,要求发包人予以确认。

同样,在施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出现了工期拖延,而发包人通常不谈工期拖延的原因,反而对承包人施加压力,强硬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已延误工期。针对发包人的这种做法,承包人应致函发包人,说明按其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要求予以确认。

5、提交索赔资料的技巧。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这在业内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索赔并没有完全得到人们的理解。有些发包人很忌讳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不至于影响与发包人关系的目的,索赔可以换用其它方式。如使用签证、损失补偿、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字眼。

当现场索赔不被签收的情况下,承包人可通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向发包人工商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寄送相关文书,确保索赔资料已告知发包人。

胡书明

高级合伙人

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工程企业高级法律顾问管理师。渝中区律工委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交通广播《身边说法》嘉宾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2020年度渝中区优秀青年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
电子邮箱:hushuming@tiantailaw.com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康德国际5A甲级写字楼30、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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