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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 |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相关裁判观点展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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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 | 关于《招标投标法》中“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相关裁判观点展示(一)
类案检索 | 结算时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何为准
类案检索 | 关于“不平衡报价”相关裁判观点展示(三)
EPC案例 | 固定总价的相关裁判观点展示(四)
类案检索 | 关于“认质认价”的相关裁判观点展示(一)

部分案例

案例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51号扬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210

裁判观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施工合同中“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则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鉴定机构对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错误及描述不准确引发的争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鉴定意见:对于鑫*开发公司的异议,鉴定机构回复如下:……3、对于内墙面砖部位增加刮糙9mm厚1:3水泥砂浆问题。我们认为,(1)合同专用条款23.2条C款内容为“按照图纸和施工规范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发现清单项目中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等,在投标答疑时未提出要求补正,中标后不再调整其综合单价和工程量”,本工程招标所采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第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1.3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相抵触;同时,经对比工程量清单中“装饰装修工程”分部与设计图纸“室内装修做法表”,二者差异较大,“室内装修做法表”中多项内容(这些内容也未注明为“二次装修”)在工程量清单中均未包含,即招标工程量清单在“装饰装修工程”分部中,相对于设计图纸存在大量的漏项或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的情况,因此合同专用条款23.3条C款实际也缺乏可操作性。综上,我们在鉴定时,按照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调整的一般规则,将实际完成的装饰装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描述进行对比,未发生但清单描述包含的工作内容予以扣除,实际发生但清单描述未包含的予以增加。若对此双方仍存争议,由法庭裁决为准;(2)设计做法为“9厚1:3水泥砂浆分层压实抹平”,即分两层施工共9mm厚,工作内容与13-14基本相同,根据定额规定,材料费应在13-14子目基础上进行调整,人工费不应扣减。经复核鉴定报告,材料费已经扣减。…..

法院认为:……3、关于内墙面砖部位增加刮糙9mm厚1:3水泥砂浆价款、地下室顶板天棚增加项、地面增加的随捣随抹及素水泥、招标时少计算的约400吨钢筋、地下室保温中的轻集骨料混凝土价格差价问题。鑫*开发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合同第23.2条C款约定,按照图纸和施工规范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发现清单项目中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等,在投标答疑时未提出要求补正,中标后不再调整其综合单价和工程量,该合同条款虽然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相冲突,但计价规范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且本工程并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因此,合同第23.2条C款仍然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以上增加、遗漏的工程量及清单描述不明确导致的差价不应计入工程价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C款条款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则由××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与该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一审鉴定机构对上述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错误及描述不准确引发的争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的处理方式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相关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案例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民终869号徐某、北京某程处等与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915

裁判观点:虽然由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但承包人存在不平衡报价,注浆钢花管分项工程的投标综合单价在组价时仅按管道安装定额计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包含注浆管钻孔、注浆管制安、以及注浆管打眼加工等工序。因此,由于案涉工程是固定单价合同,且承包人存在不平衡报价,应当按照合同清单单价计价,不得采用重新组价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按清单计价进行鉴定,案涉工程造价按隧道左线为28910606.38元,案涉工程造价按隧道右线为29480309.25元;2、按定额计价进行鉴定,案涉工程造价按隧道左线为32102608.20元,案涉工程造价按隧道右线为32632267.03元。另外,该《鉴定意见书》“五、分析说明”中载明:“1、工程造价部分:(1)、工程计量部分,依据法院提供的签证单内容、《勘查笔录》。(2)、工程计价部分,本工程虽经过工程招投标程序,但由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全,及投标清单中存在不平衡报价,注浆钢花管分项工程的投标综合单价在组价时仅按管道安装定额计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应包含注浆管钻孔、注浆管制安、以及注浆管打眼加工等工序的组价。本次鉴定按照法院谈话笔录的要求,出具两个鉴定结论一个是按《贵阳市黔春大道道路工程路基施工四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鉴定的结论(清单计价)一个是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按有关定额标准进行鉴定的结论(定额计价)

法院认为:至于《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的问题,虽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工程计价部分说明:“注浆钢花管分项工程的投标综合单价在组价时仅按管道安装定额计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应包含注浆管钻孔、注浆管制安、以及注浆管打眼加工等工序的组价”,但是,因金某建设投资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贵阳市黔春大道道路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且投标清单中存在不平衡报价,因此,本案工程造价应按照上述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即清单计价方式予以确定



案例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413号广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8月31日)

鉴定情况:鉴定意见书载明:一、箱涵工程结算价款。(一)*华公司、*宏公司结算内容一致的工程造价为37583927元,其中包括***工程造价为267111.91元。*华公司、*宏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造价金额无异议。(二)需要法院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为18317789元,包括:……6.砂砾石回填9222469.76元。*华公司对此无异议。*宏公司认为该工程原设计和优化后的设计图均载明“I区回填土应选用“砾类土、砂类土”等粗粒土”,“砂砾土”只是粗粒土的一部分,*华公司是根据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组价并自主报价,故该费用不应认定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款,……5.砂砾石回填9222469.76元。经查,设计单位于2017年10月30日向*宏公司出具《关于框架两侧回填处理意见的补充说明》,表明可按砂砾石进行回填。监理单位亦要求*华公司按“砂砾石”回填施工,*华公司按此通知完成施工,有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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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倪君部 | 律师 | 微信njb6888,添加微信请备注姓名、单位

十余年施工和施工企业管理经验,一级建造师(建筑、水利),懂施工技术、造价(一级造价师考试通过3门课程);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担任施工企业法务负责人;2022年开始律师执业。

擅长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和相关法律事务,擅长建工纠纷调解、和解结案

·施工项目、施工企业的风险识别;风控制度的设置、落地

·合同、资金管理;施工管理

部分案例

·代理浙江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诉山东某房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工程造价2.2亿。3周内完成资料梳理、拟诉评估、立案、保全,2个月内完成调解结案,中途完成一半收款,调解书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将未届满的质保金一并调解入案,及时维护了施工企业、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息诉止争,弥补裂痕,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代理浙江某民营施工企业诉某房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工程造价1个多亿。仔细分析出一审造价鉴定程序瑕疵、鉴定意见错误内容;指出一审判决对造价鉴定意见的错误理解,和遗漏了一审诉请。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造价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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