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时发现中标清单多套了定额,能调减吗?—–公路工程护栏清单错误的把钢筋组进清单价格,结算时造价争议的深度解析
某公路工程清单中,桥梁护栏做为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按m3列项,钢筋按附属钢筋列项,中标方在组价时,按m计量的护栏内套取了钢筋加工定额,附属钢筋又按清单量报的价,审计时审计公司提出,护栏的钢筋已经在护栏计取了,不能在附属钢筋里重复计取。
该案例中,按照公路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工程内容”,护栏混凝土内确实不应该套钢筋加工定额,钢筋在“附属结构钢筋”清单内单独计量。
对于公路工程来说,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规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甲方和审计方认为: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解释顺序是优先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冲突,应该现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为准。且护栏钢筋不能计量两遍。护栏钢筋应该在附属钢筋清单项目中计量,并在护栏混凝土中扣减钢筋,调整清单单价。或者按护栏混凝土清单单价计量,附属钢筋中不计护栏钢筋。二选一。
我认为:
本项目并未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工程量计量”一列是约定如何计量工程量,“工程内容”一栏明示了该项清单包含的各道工序。投标阶段和结算阶段共同的作用是如何确定已完护栏混凝土的计量数量。但如何组价是施工企业自主行为。施工方甚至可以不按定额组价,用企业定额或只报一笔费用。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交通部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没有约定投标方一定要按定额、计价规则编制标书报价。
组价的合理性应该评标阶段澄清,只要评标专家没有提疑问,且中标后签入合同价格,清单单价就被认可,受法律保护。只要项目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审计结算只能审量而不能审价,即不能再推究中标单价的合理性。反而言之,如果组价时施工方漏组定额了,审计方能给施工方添加定额、调增单价吗?
一旦签入合同价,只要清单的项目特征没有发生变化,清单单价就是固定不变的,不因施工方投标组价的失误导致的多组、漏组定额而调整合同单价了。如果漏组定额视为施工方让利,如果多组定额也不调减。
另外公路工程不同于市政、房建工程,是属于交通部管辖,比较严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合同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其中的工程量清单5.5表就是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里面就是明示清单单价是如何组价的。
意思是说,投标时清单单价分析表是属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一部分进入合同。
清单单价分析表的作用就是,出现变更时有类似子目时可以参照调整单价(比如替换主材),无使用或类似子目时,在单价分析表基础上商定变更单价。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3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3.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3.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除此以外,相关公路工程的造价管理文件均没有清单单价分析表的作用,更没有结算时根据清单单价分析表调整中标清单单价的条款。
还有一个原因不能扣减施工方的单价,请看一篇我亲自负责的一个市政工程的审计案例,我将结合这两个案例一起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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