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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风池 | 造价鉴定案例分析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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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风池,正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法律名家讲堂”特约讲师,云之天咨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建委造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工程造价纠纷咨询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委员(高评委)、司法局造价司法鉴定人。

注册建造师、注册招标师、注册咨询师(投资),重庆综合评标库专家、重庆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专家、国家能源集团重庆土木协会重庆工程师协会等多家社会团体特聘专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著有《造价师视角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和《诉讼造价与专家辅助》两本专著。联系15823057733

造价鉴定案例分析及点评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故司法鉴定人不仅应当保持客观、中立,而且更需要“边界感”。在鉴定人与法官存在知识鸿沟且难以抹平的情况下,极少部分的法官鉴定人选择“以鉴代审”。若造价鉴定意见发生错误,很可能导致法官裁判错误,就此而言,套用一句法律流行语:鉴定人写下的不是一个文本意见,而是当事人的人生。

鉴定人需要有摆脱专业自尊之外的“出世”情怀,除了专业造价知识,还要懂一些法理知识,能够透过鉴定材料分析案件事实的内在脉络,并把这些所有、包括“不知”也告知委托人。


造价鉴定优秀案例专家评审意见

名称

推荐意见

重庆某大桥吊杆更换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明确了价格约定不明时的裁判规则,法释〔2020〕25号的十九条,通常被理解是定额计价拟定为市场价的裁判规则。但当出现既有定额也无法确定鉴定造价时,案例展现的方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项目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情形下,安全文明费的记取与否,是需要裁判者综合考量进而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鉴定人采取选择性鉴定意见是恰当的。
   3、逻辑准确是造价鉴定的关键,固定总价之外的工程内容方可另行计算鉴定造价费用。

某项目监理费司法鉴定

    1、鉴定过程强化数理分析,使鉴定意见书不仅仅局限于是民诉法中的八大证据之一,更使得裁判者对争议问题有了更精准的梳理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准确理解,更利于裁判者综合考量、公平裁量。
   鉴定报告调整为鉴定意见就说明了迭代的必要。
   2、以高质量的专业意见助力司法效率提升,应该是造价鉴企业的努力方向,利于扭转鉴定行业”价格优先“的不利趋势,为综合降低司法成本提供了一个思路。
  3、监理费的鉴定并不是通常情形下的鉴定项目,但监理费的确定是适用造价理论的。正确理解并运用造价理论,利于解决司法争议问题,造价工程师应该有自己的专业自信。

重庆某高校学生活动中心工程

   1、高支模专项方案的发包方论证,是否构成措施方案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是争议的,本案例采用计价单列,供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辩论后选用,表现了鉴定人的审慎和理性。
   2、造价审核是发包方(及发包方的利益相关者)委托的,因“勤勉尽责”的原则而应秉持“排除合理怀疑”的准则。而造价鉴定是在民法“高度盖然”项下的工作,鉴定过程中因高度盖然衍生出来的判断权,应由裁判者行使,鉴定人要做到的是“不因鉴定权而遮蔽了裁判权的行使”。
   3、鉴定人的主动沟通,其实质是主动地让裁判者行使“鉴定审查权”,理清权利边界是现代社会法制思维的具体体现。
4、桩孔垮塌是否并入桩基单价,个人认为属于专业问题不宜采用选择性鉴定意见。

某饮水安全工程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司法鉴定

       1、本案例采用投标单价推算窝工管理费,并非普遍性的计算方法,最终无法得到裁判者认同的案例也是存在的,但鉴定人采用推断性鉴定意见较为合适。鉴定过程较为严谨规范。
2、造价师肯定具备足够工程经验,签字单的当事人可能因缺乏足够的工程经验而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鉴定人发现送鉴资料的“逻辑漏洞”,并向裁判者尽职陈述,是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养,是体现裁判“职权主义”的具体表象。
    3、工程量清单可以分析出合同具体价格磋商内容,这是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能力之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条款解释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的表述,为造价分析提供了法理支持。

重庆南岸区南坪某项目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工程造价及其相对应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司法鉴定项目

    1、案例对未完成工程的措施费分摊,发表了专业意见,为类似案件鉴定提供了明确的做法,即造价计算精度因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而综合考量。
2、采用专家评议的方法对疑难问题处理,体现了鉴定的审慎性原则。无论鉴定规范的相关条款,还是处理造价争议的实际惯例,均支持专家评议的方式,该亮点对鉴定行业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3、调整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是裁判者的裁量权。鉴定人积极作为,使鉴定事项更符合案情需要,是鉴定人责任心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更好地实现鉴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对重庆市某住宅小区一、二期已完项目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鉴定该过程较为严谨规范,对未完成工程的措施费分摊,发表了专业意见,为类似案件鉴定提供思路。《鉴定规范》对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给出方法,但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极为争议,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采用比例法,比例法符合造价惯常方法。
    2、比例法运用包括固定总价分摊以及措施费分摊, 具体司法案例中因送鉴资料的不足,其分摊计算精度不足,但这种精度更多是基于案情实际。
    3、造价鉴定中的“妥协性意见”,是息讼止纷的行业体现。

某快速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项目

    1、案例内容较为新颖,既有工期鉴定(赶工的逻辑推演),又包括了超运距的造价分析。本案忽视了鉴定执业风险的防控,但依然建议采用。
    2、法(2020)202号强调是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并没有强行绝对禁止”以鉴代审“,这一点对鉴定人的启示就在于其鉴定的逻辑应符合法律逻辑,而不是人为分割两者。敢于明示鉴定逻辑,并积极与裁判者联动,敢于主动接受裁判者的审查,勇于接受当事人异议,才是处理疑难鉴定的”不二“法门。
    3、鉴定人的“竞争性中立”是鉴定过程应保持的基本态度,本案例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态度正确,利于缓和矛盾。

某项目已完未结算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根据签字单的合意程度,分别予以鉴定,是本案例的一大亮点。同时鉴定程序规范严谨。

“某项目二期商业幕墙工程一标段”已完工的工程部分工程造价、工程延期费用、停工损失

  1、工程造价鉴定必然涉及工程逻辑,工程逻辑与法律举证证明逻辑并不完全替代。片面完全分离工程逻辑与法律逻辑,会使得鉴定工作无法实际性开展。案例采用明示工程逻辑,并及时通报法官,以保证工程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可靠衔接,是本案例的亮点。案例详细阐述了造价鉴定争议裁决时鉴定人判断的依据,为规范鉴定作业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2、主动作为,采用劳动定额数据处理涉案数据,对鉴定人是个很大的启发。
  3、对工程量进行公正,应达到可以造价确定的程度。这对当事人和律师是个启示,达到工程量确定的专业程度,是个专业问题,应符合造价行业标准便于造价确定。公证处公正已完工程量,有造价工程师参加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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