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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造价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各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部令2016年第67号)及各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批综合管理工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定投资估算、概算(含概算调整)。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路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三、(方案阶段)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的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组织开展限额设计,编制投资概算。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投资概算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公路工程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建设单位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新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对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概算超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五、(造价变更)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因国家政策调整(贷款利率调整、征地拆迁)、重大价格变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变更原因,对变更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造价合理性进行审查。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作重大变更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重大工程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六、(超概管理)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可予以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引起超概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实施并明确责任追究意见。未经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七、(工程结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并支付各类工程款项。不得因建设单位未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各类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依法经结算批复部门批准或者认定。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结结算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无争议部分的价款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八、(行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按合同约定期限,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道路工程的造价参考指标因道路等级、地区、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如桥梁、涵洞、排水等)以及年份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下面我将从不同等级道路入手,结合近年来中国各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数据,总结常见参考指标,并提供详细分析,便于进行工程概算或可研投资估算参考。 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