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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稳水泥剂量从4.5%调到5.2%,多用8960吨水泥为什么只认96万元?

定额计算 gonglu 2个月前 (08-25) 7次浏览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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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批的是5.2%,拌和站也一直按5.2%生产。128万吨混合料,多用8960吨水泥,采购单、筒仓记录和生产报表都在,为什么结算只补96万元?”

水稳基层结算会上,施工单位把配合比批复放到桌面最上面。审核人翻到最后一页,只问了一句:

“这份批复证明5.2%的混合料可以用于现场,哪一份文件证明4.5%以外的水泥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水泥稳定碎石最容易混淆三组数字:合同基准剂量、施工配合比剂量、清单计量的合格基层数量。前两组变化,不一定自动改变第三组的单价。

以下案例由同类型项目改编,工程名称、数量和金额均作了处理。

某高速公路基层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施工图及招标组价参考水泥剂量4.5%。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按合格压实基层计量,项目专用条款未约定“水泥用量按实调差”。试验段前,承包人以现场集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报监理批准的生产剂量为5.2%。全线累计生产合格混合料约128万吨。

承包人按0.7个百分点计算新增水泥:

128万吨×(5.2%-4.5%)=8960吨

再按采购、运输、保管及拌和影响申报442万元。

施工单位认为,实际剂量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批准,多用水泥是确保质量的必要投入。

建设单位认为,承包人负责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设计和合格成品交付。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为达到质量标准所需的材料消耗,配合比审批属于质量控制,不等于价格变更。

审核最终只认可96万元。原因是8960吨“增量”中,只有一部分能对应到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事件。

配合比批复,批的是质量,不一定批价格

监理批准施工配合比,主要确认原材料、级配、剂量和试验结果具备施工条件。它通常不能单独证明:原合同单价以4.5%为不可变化的支付基准,也不能证明5.2%全部属于合同外新增。

要形成价款调整,至少还要回答四个问题:

  • 4.5%是设计最低值、参考值、投标组价值,还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基准;
  • 剂量提高是发包人指令、料源变化,还是承包人自身原材料与生产控制造成;
  • 原综合单价是否已经承担“为达到合格标准优化配合比”的风险;
  • 调整应按全部实际消耗,还是按合同事件造成的合理净增量。

只拿配合比批复结算,技术链条完整,商务链条仍然是断的。

多掺水泥,可能来自三种完全不同的原因

第一种,承包人自行选择的集料波动。

含泥量、级配稳定性等不理想,可能迫使试验室提高剂量。若料源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增加的消耗通常属于其质量和报价风险。

第二种,拌和及检测口径没有统一。

水泥剂量通常以干混合料质量为基准。若生产报表用湿混合料吨位、采购台账用水泥进场量,又没有扣库存、退料、试拌和损耗,计算出的“0.7个百分点”很可能不是可支付净量。水泥发票可以校核消耗,却不能代替基层工程量和合同计量。

第三种,发包人改变了投标基准。

本案中,部分路段原指定料源因建设单位协调原因无法使用,监理随后书面要求64万吨混合料的控制剂量由4.5%提高至4.8%,并明确待完善变更计价。经干基数量、生产区间和筒仓收发存复核,合理新增水泥为:

64万吨×(4.8%-4.5%)=1920吨

按双方核定的示例综合增量约500元/吨,认可约96万元。

至于4.8%到5.2%的部分,资料显示主要用于吸收承包人所选集料波动及生产离散性,没有设计指令或合同依据,因此未另行支付。

442万元是怎样缩到96万元的

第一步,核合同计量边界。基层按合格压实实体计量,单价并非水泥材料据实结算。

第二步,锁定原基准。4.5%在本项目中可以作为变化前的技术与组价参照,但不能据此把所有实际超耗直接转为变更。

第三步,按原因分段。128万吨中,只有64万吨对应书面料源变化和0.3个百分点的明确提高;其余无可归责的发包人事件。

第四步,统一干湿口径。剔除湿料折算差、试拌、筒仓期末库存以及返工废料。

第五步,算净增量。只支付4.5%到4.8%的合理差额,不支付承包人为满足合同质量标准自行增加的全部实际投入。

施工单位怎样把该补的钱做实

试验段前建立“剂量基线表”:设计要求、招标参考、投标消耗、目标配合比和生产配合比各写一栏,不能都简称“设计剂量”。

发生料源、级配或技术指标变化时,技术报批与商务通知同步提交。技术单写强度和施工参数,商务单写变化原因、风险责任、适用桩号、数量区间及拟计价原则。

生产记录至少形成五项闭环:混合料干基产量、水泥称量、集料含水率、筒仓收发存和对应施工桩号。采购票据只作为交叉校核,不能单独推导结算量。

变更测算要做“旧方案—新方案”对比:扣除原单价已含水泥、未使用库存、试拌损耗和承包人质量波动,只保留可归责事件的合理净增。

咨询审核也不能一句“配合比属于承包人责任”就把全部变化归零。若发包人指定料源失效、设计提高指标或书面改变剂量,应结合合同基准和净影响客观处理。

水稳水泥剂量争议真正要回答的不是“项目多买了多少吨水泥”,而是:

哪个合同事件把合理生产剂量从多少提高到多少,这一变化作用于多少合格干基混合料,原单价之外净增加了多少成本。

你所在的项目,配合比批复会不会同步确认费用原则?水泥剂量增加时,是按实际消耗申报,还是先区分设计变化和施工质量责任?

注:案例为同类型项目改编,不对应具体项目、企业或审计结论。

参考依据

以下页面均于2026年8月25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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