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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场突然不能用了,借土多运23公里:1386万元为什么只认413万元?

定额计算 gonglu 2个月前 (09-07) 12次浏览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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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土场是业主带着我们去看的,监理也批了土样和运输路线。现在土都填进路基了,为什么多跑的23公里不能全部计价?”

结算会上,施工单位拿出新料源审批、车辆GPS轨迹和柴油发票。申报1386.2万元,审核却只认412.9万元。

争议并不在于车有没有跑,也不在于新土能不能用,而在于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原取土场是谁选的、合同把什么风险交给了谁、新取土场的批准又究竟批准了什么。

以下案例为同类型项目改编,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均作了处理。

某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填方约286万立方米。招标图纸在标段北侧标出A取土点,招标文件附有料源调查表,并注明位置、参考储量和参考运距8公里;专用条款同时要求承包人自行核查料源条件,借土填方综合单价包含取土、装车、运输、摊铺、压实及相关协调费用。

开工后,承包人与A取土点经营方签订供应意向。施工到第三个月,当地主管部门因用地手续和生态红线复核,要求停止继续取土。随后,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踏勘B、C两个备选点。监理完成土工试验审批,并同意运输路线。新料源平均运距约31公里。

施工单位认为:A点是招标资料提供的,停用又不是施工原因;建设单位组织寻找新点,监理批准后才使用,因此23公里增运应全部按变更支付。

建设单位认为:招标资料只写“参考料源”,并未承诺A点可无条件供应;取土和运输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市场协调、手续核验和实际运距属于承包人报价风险。

咨询单位则发现,事情不能只选一边:A点前期手续不完善确实应由承包人在投标和进场后核查,但建设单位后来又书面要求其中三段路基必须使用C点的特定土料,并禁止使用承包人已找到、指标合格且距离较近的B点。两种原因对应的费用责任完全不同。

“料源批准”为什么不等于“费用批准”

监理批准新料源,解决的是材料指标、运输安全和环保要求。这类签字能证明“可以这样施工”,却不能单独证明增费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判断能否补偿,要把四条线放在一起看:

  • 招标文件把A点写成指定料源、暂定料源,还是仅供参考的信息;
  • 专用条款对料源取得、运距和地方协调风险怎样分配;
  • 原料源不能使用,是承包人核查不足,还是发包人提供条件发生变化;
  • 新料源是承包人自主优化,还是发包人书面指定或提高了材料要求。

GPS轨迹只能证明车跑了多远,不能单独证明该由谁买单。

1386万元是怎样形成的

施工单位申报:增运962.4万元、临时运输道路118.6万元、车辆和挖机停等96.8万元、土料价差82.3万元、补充试验34.6万元、管理利润及风险91.5万元,合计1386.2万元。

审核发现,其中混入了四类不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第一类,是承包人原本就应承担的料源核查风险。A点在招标文件中被明确标为参考信息,现场踏勘和供应手续需承包人复核。把A点当作保证供应的唯一取土场,是报价假设,不是发包人承诺。

第二类,是把实际运距当成结算基线。合同未承诺按实际公里结算;只有发生可归责事件,才比较事件前基线与事件后净影响。

第三类,是数量口径放大。车辆台账记录的是松方装运量,路基计量采用压实后的合格实体量;土场剥离、含水变化、运输撒漏和施工损耗不能全部转化为可支付填方。

第四类,是重复计取。临时便道维护已在第100章相关总额项目中支付;车辆待料期间有一部分转运至其他工点;采购价差中又包含装车和运输,与增运单价发生重叠。

为什么最终只认412.9万元

审核没有把所有增运都归零,而是抓住了两个明确的发包人事件。

第一个事件,是建设单位书面要求三段特殊路基使用C点土料。承包人此前报批的B点距离较近、试验指标满足原设计要求,但建设单位为了统一填料来源和后期沉降控制,明确禁止使用B点。由这一新增要求造成的合理净增运输费,按批准范围内62万立方米压实方、基准路线和合理运输消耗测算,认可354.7万元。

第二个事件,是为满足指定路线通行,建设单位要求对一处乡道涵洞进行临时加固。该工作不属于承包人原运输方案,认可28.6万元。

此外,认可指定料源所需的补充试验11.7万元,以及有资源状态和进度影响证明的部分机械延时17.9万元。

最终审定:

354.7+28.6+11.7+17.9=412.9万元

其余973.3万元并不是简单“打折”,而是分别回到了承包人料源核查风险、非指定路段、松实方差异、重复运输内容、无效停等和重复取费中。

施工单位怎样把增运索赔做实

第一,投标和进场时建立料源基线。把招标料源性质、合同风险条款、计划取土量、计价运距是否可调、取土手续责任和原运输路线写在同一张表里。不要只保存一张料源分布图。

第二,原料源异常时立即区分“不能供应”和“不允许使用”。经营方涨价、储量不足、手续未核实,与发包人改变要求、征地未交付、书面禁用不是同一种合同事件。

第三,技术报批和商务通知同步走。送检报告说明土能不能用;费用通知应写明事件责任、影响桩号、预计数量、原新运距、拟采用的计价原则以及减少损失的措施。

第四,统一数量状态。运输车次可以校核过程消耗,但结算数量应回到合同约定的合格压实方。建立“土场松方—车载量—现场摊铺量—压实实体量”换算和流向闭环。

第五,只计算事件净影响。原综合单价已经包含的开挖、装车、短倒和基础运距先扣除;新增路线中节省的土料采购费也要抵扣;台班要区分作业、待命、维修和转场。

对咨询和审计单位而言,也不能只凭“综合单价包含运输”一句话全部核零。如果发包人明确改变料源、限制合格替代方案或新增运输条件,就应比较新方案与原合同基线,客观计算合理净增费用。

借土运距争议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车辆一共跑了多少公里”,而是:

哪个合同事件迫使承包人改变了原本应承担的料源方案,这一事件作用于多少合格实体量,并在原综合单价之外净增加了多少合理成本。

你所在的项目,料源审批表会不会同步写明费用原则?遇到取土场变化时,是直接按实际运距申报,还是先区分参考料源、指定料源和承包人自选料源?

注:案例为同类型项目改编,不对应具体工程、企业或审计结论。

参考依据

以下页面于2026年9月7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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