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单价、变更都对完了,项目公司和咨询也签了字。现在审计一句话又扣1260万元,那前面一年多的对账到底算什么?”
竣工结算协调会上,施工单位把盖章的结算汇总表和十几份对账纪要摆满会议桌。审计单位拿出的却是另一份问题清单:重复计量、变更手续不全、综合单价重复组价、措施费应包干,拟核减1260.8万元。
施工单位认为,双方对账已经形成合意;业主认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接受审计,内部签认不能对抗审计结论;审计单位则强调,自己不是否认施工事实,而是在检查资金支付依据。
三方说的都不全错。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谁最后进场”,而是先前签过的文件究竟是什么性质,以及合同是否把审计结果接入了价款结算机制。
一个改编案例:同样是签字,效力并不一样
某公路改扩建项目交工后,承包人报送结算2.31亿元。项目公司委托咨询单位审核,历时14个月,形成2.1836亿元的对账成果。承包人、项目公司工程部和咨询单位分别签字,会议纪要写着“主要争议已完成核对,金额暂按本表汇总,最终以有权审核结果为准”。
随后,外部审计提出1260.8万元核减意见:
- 386.2万元属于工程量重复、算术错误和已支付材料再次计取;
- 574.6万元涉及新增项目单价、运距、措施包干范围等合同解释;
- 300.0万元工程已经实施,但部分变更只有技术签认,没有完整的价款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把2.1836亿元视为双方已经确认的结算价,认为审计只能检查业主内部管理,不能再次改变合同价款。
业主则抓住“最终以有权审核结果为准”,认为所有对账都只是过程成果,审计金额才是最终支付上限。
审计单位的立场更细:重复计量和算术错误有客观证据,应当纠正;合同解释和手续问题需要建设单位依法依约处理,审计意见并不自动替代合同争议解决程序。
项目最终逐项复核:386.2万元客观错误全部扣除;其中96.8万元变更缺乏任何授权且已包含在原单价内,予以扣除;另59.0万元因数量证据不足按双方补充测量结果调整。对其余合同解释类问题,项目公司没有直接套用审计建议,而是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计量规则和既往批复重新核定。最终有效核减542.0万元,而不是1260.8万元。
为什么“对账签字”不一定等于最终结算
第一,要看签字主体有没有授权。工程部、驻地代表或咨询人员能确认工程事实,不一定有权放弃合同抗辩或确定最终价款。签字人超出授权范围,文件效力就会打折。
第二,要看文件用词。写的是“核对一致、双方确认、不再调整”,还是“暂定、报审、供审计使用”?名称叫对账纪要并不重要,关键是内容有没有明确的最终结算意思。
第三,要看是否附条件。若合同或纪要明确约定需履行董事会、主管部门、财政评审或审计程序,条件尚未完成时,过程金额通常不能简单等同于最终应付款。
第四,要区分事实确认与价款确认。签认“完成了1000米管道”,不代表已经确认采用某个新增单价;认可技术方案,也不等于放弃原综合单价包含范围。
“以审计为准”也不是一张万能扣款牌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这是资金管理要求。但审计监督、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和承发包双方的价款关系,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
项目出现审计核减意见后,施工单位首先要确认: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审计衔接条款;所称“审计”具体指哪个机构、什么程序;条款针对最终价款、付款条件,还是仅针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发现的是客观错误、违法违规,还是普通合同解释分歧。
反过来,施工单位也不能把“已经签字”理解为任何错误都不能纠正。重复计量、虚假资料、明显算术错误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即使写进过程成果,也可能被重新处理。
正确做法不是争论“审计有没有权扣”,而是把1260万元拆成问题类型:
- 事实错误类:数量重复、计算错误、材料重复计价,凭底稿即可判断;
- 合同解释类:综合单价范围、风险分担、文件优先顺序,应回到合同;
- 程序瑕疵类:工程真实但审批不全,需判断授权、追认及过错责任;
- 违法违规类:突破法定程序或存在虚假,应按法律及监管要求处理。
施工单位如何守住结算成果
对账时不要只签一个总金额。应形成“金额+争议清单+保留事项+文件性质+后续程序”的完整文本。每一项写明数量、单价、依据、是否最终确认,避免一句“最终以审计为准”把全部成果重新变成待定状态。
收到审计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逐项回复,不要只写“不同意核减”。把问题编码到合同条款、图纸、变更指令、计量底稿和支付记录,标明属于事实错误还是解释争议。对客观错误主动纠正,反而能把精力集中在真正有依据的争议金额上。
咨询单位则应保存版本差异:承包人报审版、咨询审核版、双方对账版、审计建议版和最终处理版不能相互覆盖。同望软件中可分别建立五个造价版本;AI工具可自动对比工程量、单价来源和调整理由,但最终责任判断仍需人工审核。
对账纪要不是废纸,审计意见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自动改写合同。能不能再扣、扣多少,要看授权、文本、合同接口、问题性质和证据链。
讨论:如果对账纪要明确写着“双方确认”,但合同另有“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你认为哪一份文件应优先?
参考依据
合同和审计相关内容于2026年9月20日核验:
- 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具体项目仍应结合合同约定和审计事项性质判断:https://www.audit.gov.cn/gdnps/html/content.jsp?id=10191165
-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2728.html
文中审计争议仅作合同管理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AI知识库规模、价格和金额均为江苏及周边地区、2026年9月、不含税示例测算;资料使用还应核查版权、保密和数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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