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核减我们认,该补的资料也补了。但为什么核减3920万元以后,还要再扣312万元审核费?”
项目结算确认表已经签完,施工单位准备开票时,业主付款审批单上突然多出一项:超额审减审核费312.6万元。
理由只有一句: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差异超过5%,按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费用。
项目经理不服:“审计单位是业主聘的,收费标准也是业主和它签的,我们既没参与采购,也没确认费率,凭什么从工程款里扣?”
业主的回答也很直接:“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超过5%由承包人承担。”
这类争议看似只争一笔审计费,实际同时涉及合同条款、审减率口径、审减原因、咨询收费和抵扣程序五层问题。任何一层没有说清,都可能把一句“超过5%”变成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损失。
以下案例为同类型项目改编,不对应具体项目、企业、判决或审计结论。
某高速公路施工合同结算送审金额2.864亿元,最终审定2.472亿元,表面审减3920万元,审减率13.69%。建设单位另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咨询合同约定基本费加审减额效益费。审核结束后,建设单位拟将312.6万元咨询费转扣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写道:
承包人送审结算的审减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所增加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单位认为,该条款只说“超出部分所增加的审核费用”,没有约定按全部审减额计费,也没有写费率;3920万元中有设计变更价格争议、暂定价调整及按业主要求纳入送审的待确认费用,不能全部认定为虚报。
建设单位认为,承包人有义务据实编制结算。高审减率明显增加审核工作量,咨询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付款,按专用条款转扣有依据。
第一关:先找施工合同,不能先拿咨询合同算钱
造价咨询合同约束的是建设单位与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按什么费率收费,不当然等于建设单位可以按同一金额向施工单位追偿。
施工单位是否承担,首先要看施工合同中有没有明确条款。需要核对:承担的是全部审核费、超过约定审减率后新增的费用,还是因虚报造成的额外费用;是否约定费率、上限、计算基数和扣款程序。
如果施工合同根本没有转嫁条款,仅凭建设单位后来签订的咨询合同直接扣款,依据通常不足。若条款存在但表述模糊,也不能自动采用对承包人最不利的算法。
第二关:“超过5%”的分母到底是什么
审减率至少有三种常见算法:
审减额÷送审金额
审减额÷审定金额
承包人责任审减额÷有效送审金额
本案用3920÷28640,得到13.69%。但送审金额里有870万元是建设单位要求“先纳入结算、审核时统一确认”的待定变更,还有1940万元属于合同价格解释争议。
如果这些金额在提交时已经单独标识、有完整依据,并非重复算量或虚构项目,将它们全部放入“承包人不实送审”分子,审减率就失去了惩戒高估冒算的原意。
双方应先确认:暂列金额、甲供材料扣款、税率调整、争议索赔、待批变更和纯计算错误,哪些进入分子,哪些应从分母剔除。
第三关:审减不等于承包人有过错
同样被核减100万元,形成原因可能完全不同:
- 重复计量、公式错误或将未施工内容列入结算;
- 资料不全,工程真实发生但暂未达到支付条件;
- 双方对清单包含范围、材料调差或变更单价理解不同;
- 建设单位要求把未定事项先列入送审;
- 审核采用了与施工单位不同的价格或风险分担口径。
若合同写的是“因承包人虚报造成的额外审核费”,就应建立审减原因分类,证明费用增加与承包人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只看最终数字相减。
本案3920万元审减中,经复核分类:
- 1940万元为合同价格解释及索赔争议;
- 870万元为建设单位要求纳入的待确认变更;
- 610万元为重复计量和表格错误;
- 500万元因资料不足暂不计取。
真正明显属于编制错误的是610万元,占原送审金额约2.13%,并未超过5%。资料不足的500万元还要继续判断,是承包人未履行举证责任,还是审批资料掌握在建设单位或监理手中。
第四关:即使应承担,也不能直接套一个结果
假设合同明确约定了承担责任,仍要核验实际费用:
- 咨询合同的基本费和效益费分别是多少;
- 哪一部分属于正常结算审核成本;
- 超过5%后实际增加了哪些工作;
- 费率是否按全部审减额还是超出5%的部分计算;
- 是否存在最低收费、重复收费或与其他咨询服务重叠;
- 建设单位是否已实际支付并能提供合法凭证。
例如,若按“超过5%的责任审减额”计算,起算点可能是有效送审金额×5%,而不是直接对3920万元全额取费。若合同只约定“增加的审核费用”,正常基本审核费也不应全部转嫁。
第五关:能否从工程款里直接抵扣
建设单位主张一项费用,和这项费用已经具备直接抵扣条件,是两件事。
应先向施工单位提交扣款依据、计算书、咨询合同相关计费条款及实际付款凭证,给予核对和异议机会。对有争议的312.6万元,应与无争议工程款分开处理,不能利用付款优势迫使承包人在结算确认单上放弃异议。
《民法典》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涉及抵销时,还要判断双方债务是否具备相互抵销条件并履行相应通知程序。具体项目仍应结合合同文本和证据由专业人员判断。
施工单位怎样避免最后被“二次核减”
送审前先做一次内部预审,把金额分成四栏:无争议工程量、待定变更、索赔争议、资料待补。争议金额单独出表,不与计算错误混在一起。
建立“每笔核减原因编码”:数量错误、重复计取、未施工、价格争议、合同边界、资料缺失、暂列调整分别统计。不要接受一张只有“送审、审定、审减”三个数字的汇总表。
收到扣款通知后,按“条款—口径—原因—费用—程序”五步复核:先找施工合同,再算审减率,再分责任,核实际收费,最后审查抵扣依据。
在同望或Excel中,可把结算项目与变更、签证、计量支付和审核结果建立同一编码。AI可以批量比对审核前后清单,自动给核减事项分类,但“价格争议”和“虚报”的性质判断仍需人工结合合同确认。
超额审减费真正要回答的不是“审减率有没有超过5%”,而是:
哪一笔审减由谁造成,合同约定其承担哪一部分实际增加的审核费用,又是否具备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条件。
你所在的项目有没有“审减超过5%由施工单位承担审核费”的条款?计算时,是把所有争议金额都算进审减额,还是只统计承包人编制错误?
提示:本文为造价与合同管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
参考依据
以下页面均于2026年8月23日核验:
-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页面,合同费用承担、解释、履行和抵销应结合具体条款及证据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发布,包含合同解释、履行及抵销等规则。
-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发布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项目专用文件应与标准文件共同使用。
- 交通运输部:2018年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用于核对一般计量原则及相关工作内容边界。
- 交通运输部:JTG/T 3650—202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JTG 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钢结构桥梁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明确钢结构桥梁应重视构件可达、可检、可修、可换的检修构造。
- 交通运输部:JT/T 722—2008《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发布公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项目应核对现行设计文件及适用标准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