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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桩施工平台钢管桩、型钢与拆装摊销重复计量的造价审核

桥梁涵洞 1212 2个月前 (08-25) 4次浏览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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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桩施工平台钢管桩、型钢与拆装摊销重复计量的造价审核

水中桩施工平台费用审核信息图

问题背景

跨江、跨河桥梁的水中钻孔桩施工,常需搭设由钢管桩、联结系、贝雷梁或型钢分配梁、面板和防护设施组成的施工平台。清单可能按“处”“座”或平方米以综合单价计量,也可能在总价措施费中包干。争议往往出现在结算阶段:施工单位既申报成套平台,又依据钢材进场量拆报钢管桩、型钢和面板,还另列打拔、船机配合、汛期维护及拆除费用。

审核不能简单用钢材采购量乘市场价,也不能因为平台属于临时结构就一概不计。核心是先判明合同采用“成品平台综合计价”还是“材料摊销量计价”,再核对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服务对象、使用周期和异常增加原因。同一批周转钢材的采购、摊销、拆装与残值只能在一套价格逻辑中出现一次。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以下为根据山区高速公路跨河桥水中基础结算争议整理的脱敏复合案例,不对应某一特定项目。某特大桥主河槽内有 4 组水中墩,每组施工平台服务 6 根直径 2.0 m 钻孔桩。合同清单“水中桩施工平台”按座计量,综合单价 135 万元/座,项目特征明确包含钢管桩基础、上部型钢及面板的周转摊销、打拔、拼拆、栏杆、常规维护和船机配合。

施工期间遭遇一次超过施工组织设计常水位、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标准的汛期过程。设计单位根据冲刷复核提出增设钢管桩和剪刀撑,监理批准增加折算钢材 38 t,并确认仅新增材料摊销及加工费用,打拔和船机仍由原平台综合单价覆盖。施工单位结算时未直接按 4 座平台申报,而是以进场台账拆分钢管桩 216 t、型钢 298 t、面板 176 t,并将搭拆、10 个月维护和 38 t 加固钢材再次列项。

审核组将材料流向、平台编号、进退场过磅单与批准方案对应,确认 4 座平台均验收并完成服务。合同综合单价应作为基础计价口径;汛期加固仅按批准的 38 t 和审定摊销加工单价 4,200 元/t增加。常规维护、打拔、拆装及船机配合不再另计,钢材退场回收价值已经体现在合同摊销价格中,不再机械地另扣一次残值。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

费用项目 申报依据与金额 审核依据与金额 核减金额
平台钢管桩 216 t×7,650 元/t=1,652,400 元 计入 4 座成套平台综合单价 1,652,400 元
平台型钢及联结系 298 t×7,200 元/t=2,145,600 元 计入 4 座成套平台综合单价 2,145,600 元
平台钢面板 176 t×6,900 元/t=1,214,400 元 计入 4 座成套平台综合单价 1,214,400 元
平台搭设与拆除 4 座×420,000 元/座=1,680,000 元 已含于成套平台综合单价 1,680,000 元
汛期及使用期维护 10 月×180,000 元/月=1,800,000 元 常规维护已含于综合单价 1,800,000 元
批准的汛期加固 38 t×7,650 元/t=290,700 元 38 t×4,200 元/t=159,600 元 131,100 元
4 座成套施工平台 未按合同清单申报 4 座×1,350,000 元/座=5,400,000 元 -5,400,000 元
合计 8,783,100 元 5,559,600 元 3,223,500 元

审核逻辑

  1. 先定合同计价模型。 清单按座综合计量时,验收对象是具备使用功能的完整平台,不能把组成钢材按采购价再次拆分。只有合同明确按摊销量或租赁期计价,才进入材料数量与周转次数核算。
  2. 建立“一座一档”服务关系。 施工方案、计算书、测量定位、验收记录和桩基施工日志应证明每座平台的位置、尺寸、承载用途及服务期限。材料进场总量只能用于复核,不能直接替代成品平台工程量。
  3. 区分常规维保与批准变更。 水位波动、螺栓紧固、局部面板修补和正常防腐通常属于综合单价内的维护;因批准的设计加固产生的净增构件,才按变更边界计取。
  4. 新增费用只算净增成本。 本案例加固钢材仍随平台周转回收,审定单价采用摊销加工价,不按全新钢材采购价结算;原清单已经覆盖的打拔、船机和人工不得随新增吨位重复挂靠。
  5. 残值与摊销保持同一口径。 若综合单价已按周转摊销测定,价格中已经考虑材料可回收价值,不宜再单独扣残值;若按一次性采购全额计取,则必须核清退场数量、所有权和残值归属。

资料闭合建议

  • 招标清单写明平台计量单位、标准尺寸、服务范围,以及钢材摊销、打拔、拆装、维护、船机和残值是否包含。
  • 每座平台设置唯一编号,施工方案附平面图、断面图、用钢量表和计算书,验收记录与所服务的墩号、桩号关联。
  • 建立钢管桩、型钢、面板的进场—调拨—加固—拆除—退场台账,过磅单和构件编号应能追溯,防止同批钢材在栈桥、平台和围堰之间重复申报。
  • 遇到洪水、冲刷或地质变化时,先形成现场调查、设计复核、变更指令和费用边界确认,再实施加固;记录净增构件,不把原平台构件重新计量。
  • 结算表同时列示“合同成套平台”和“批准净增加固”,并附综合单价分析,明确新增单价是否考虑周转次数与回收价值。

结论

水中桩施工平台审核的关键,不是把所有钢材称重后重新组价,而是锁定合同采用的成套平台计价模型,再识别批准变更形成的净增成本。本案例申报 878.31 万元,审核确认 555.96 万元,核减 322.35 万元。平台钢材、拼拆和常规维护已经包含在按座综合单价中;汛期加固只能按批准数量和摊销加工口径增加,不能再次带出整套施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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