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会上,项目经理把一摞资料推到审计面前:爆破方案批了,民爆物品领用单有,炮孔记录有,监理旁站照片也有。山体不打眼、不装药,挖掘机根本啃不动。
审计翻到工程量清单,只问了一句:“合同按什么标准区分土方和石方?”
会议室一下安静了。施工单位证明了“现场确实放过炮”,却没有完整证明“这部分挖方依合同应改按石方支付”。工程干法和支付分类,看起来只差两个字,结算时却可能差几百万元。
以下案例根据同类型项目改编。
某高速公路挖方段共18.6万立方米。招标地勘揭示为强风化砂岩夹土状层,清单暂列土方12.6万立方米、石方6万立方米。施工进入K27+420—K28+160后,大功率挖掘机配合松土器效率很低,承包人改用浅孔控制爆破,实际爆破开挖记录为7.24万立方米。
结算时,承包人要求将这7.24万立方米全部按石方重新计价。土方综合单价20.8元/立方米,拟采用石方单价76.4元/立方米,价差55.6元,申报增加402.5万元。
施工单位的理由很直接:不用爆破就挖不动,爆破方案经过审批,炸药和钻机成本也真实发生。监理认为施工方法和现场困难属实,但此前的签字主要是安全、技术审批,没有明确确认岩性分类和变更价款。业主则指出,招标地勘已经披露强风化岩夹硬层,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相应机械和局部爆破。审计进一步提出:是否爆破只能说明采用了什么工法,不能单独决定清单支付类别。
争议的核心,不是炸药真不真实,而是四个问题有没有闭合。
第一,合同用什么口径分土与石。 有的项目以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划分,有的结合开挖难度、岩块特征或批准的分类标准,有的清单单价已把破碎、松动等施工方法包在综合单价内。不能离开项目专用条款,只凭行业习惯下结论。
第二,招标时已经披露了什么。 如果地勘、图纸和答疑已提示硬夹层、孤石或局部需爆破,承包人仅因实际施工采用爆破就要求全额调价,依据通常不足。反过来,若实际连续岩层的位置、厚度和性质明显超出招标基线,才可能形成有支付意义的地质差异。
第三,谁在开挖面暴露时确认了变化。 土石分类最有价值的证据,不是半年后的回忆,而是当天的掌子面照片、桩号与高程、测量断面、地质素描、试验数据、监理和设计现场意见。覆盖、破碎、外运以后再补资料,岩体原状往往已经无法复核。
第四,数量与价款是否经过有效程序。 爆破方案获批,回答的是“能不能这样施工”;爆破旁站,证明的是“确实这样施工”;要形成付款依据,还需要变更原因、认定范围、工程量计算和单价处理按合同程序衔接。
本案复核后,没有把7.24万立方米一刀切。联合核查将其分为三段:3.86万立方米与招标披露的强风化夹硬层基本一致,原土方单价被认定已包含必要破碎成本;1.22万立方米属于承包人为赶工扩大爆破范围;只有2.16万立方米位于地勘孔控制薄弱区,现场记录能证明出现连续较完整岩层,并取得设计补充意见。
最终,这2.16万立方米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扣除原土方单价后,核定净增单价48.2元/立方米,认可增加104.1万元,而不是申报的402.5万元。
损失并不是结算时突然产生的。真正的断点出现在开挖当天:项目部忙着保进度,只报了爆破方案,没有同步发出地质差异通知;监理旁站表记录了炮孔和药量,却没写岩性、范围和分类意见;月度计量仍沿用原清单,等到结算才一次性追认。成本证据很多,支付证据却没有形成链条。
施工单位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现场做好“五张表”:招标地质基线表、逐段揭露对比表、土石分类联合确认表、测量数量表、变更价款跟踪表。每段至少绑定桩号、高程、日期、原状照片和签字人。对不能停工等待的部位,应按合同及时书面通知并保留查验机会。
咨询和审计也不宜只用“爆破不等于石方”一句话全部否定。正确做法是先按区段比对招标基线与实际揭露,再判断责任归属,最后只计算合同外净增成本。若确有未预见的连续岩层,却因为资料形式不完美就把实际变化全部归零,同样容易制造新的争议。
同望组价时,建议保留三个版本:原合同土方单价、实际工法成本、获批变更单价。先把原单价已含的挖装运、破碎或局部爆破扣清,再增加钻孔、爆破、安全防护等真正新增部分,避免整项换价导致重复计取。AI可以帮助比对地勘、清单、变更令和计量台账,但岩性判断和合同责任仍须由项目各方落到有效记录上。
最后留一个讨论:如果现场确实只有爆破才能开挖,但招标地勘也提示过强风化岩和硬夹层,你认为应按实际施工方法调价,还是仍按原清单单价执行?
参考依据
技术与计量内容于2026年9月21日核验:
- 交通运输部:JTG/T 3610—2019《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发布公告,公开日期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开日期2018年2月27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中项目均为同类型工程改编;金额均为江苏及周边地区、2026年9月、不含税示例测算。土石分类、变更责任和强夯支付口径应以具体项目合同、专用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效指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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