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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抗剥落剂计量基数、批准掺量与设备费重复计取的造价审核

路面工程 1212 2个月前 (08-29) 6次浏览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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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抗剥落剂计量基数、批准掺量与设备费重复计取的造价审核

沥青抗剥落剂费用审核信息图

问题背景

酸性石料与沥青的黏附性不足时,工程上常通过液体抗剥落剂、消石灰或其他技术措施改善水稳定性。结算争议的难点并不在于现场有没有投加抗剥落剂,而在于掺量的分母究竟是“沥青质量”还是“混合料质量”,原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已经包含抗剥落措施,以及后续配合比调整形成了多少可支付的净增量。

常见高估方式有三类:把“占沥青质量的 0.45%”误按混合料总质量计算;忽略投标配合比已含 0.30% 基准掺量,按变更后的全部用量申报;再把加药泵、管路清洗、首盘废料和常规验证试验拆成独立费用。审核时应把技术指标、批准配合比、逐日沥青用量和设备运行记录放到同一条证据链上。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以下为根据山区高速公路沥青面层结算争议整理的脱敏复合案例,不对应某一特定项目。某合同段 AC-20 中面层实际合格完成 68,400 吨,拌合楼生产报表与沥青罐计量记录共同确认平均油石比为 4.55%,对应沥青用量 3,112.20 吨。

招标技术规范要求酸性石料必须采取抗剥落措施,承包人投标配合比选用液体抗剥落剂,基准掺量为沥青质量的 0.30%,相关材料、加药装置和常规检验已包含在 AC-20 综合单价中。施工中,因经批准更换部分集料来源,设计单位根据黏附性和冻融劈裂试验结果,将抗剥落剂掺量调整为沥青质量的 0.45%,监理批准增加 3 组验证试验,并确认加药管路因材料切换清洗 2 次。

施工单位结算时却以 68,400 吨混合料为基数计算 0.45% 的抗剥落剂,共申报 307.80 吨;同时申报两套加药系统改造、8 次管路清洗、6 组试验及首盘混合料损失。审核组按“合同基准—批准变更—实际沥青量”重算,只确认增加的 0.15% 掺量、批准的 3 组试验和 2 次管路清洗。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

费用项目 申报依据与金额 审核依据与金额 核减金额
抗剥落剂材料 68,400 吨混合料×0.45%×24,000 元/吨=7,387,200 元 3,112.20 吨沥青×(0.45%-0.30%)×24,000 元/吨=112,040 元 7,275,160 元
加药系统改造 2 套×55,000 元/套=110,000 元 原投标方案已配置,审核 0 元 110,000 元
管路清洗与材料切换 8 次×12,000 元/次=96,000 元 批准且记录闭合 2 次×12,000 元/次=24,000 元 72,000 元
配合比验证试验 6 组×6,500 元/组=39,000 元 监理批准 3 组×6,500 元/组=19,500 元 19,500 元
首盘混合料损失 120 吨×480 元/吨=57,600 元 属拌合工艺控制及承包人损耗,审核 0 元 57,600 元
合计 7,689,800 元 155,540 元 7,534,260 元

审核逻辑

  1. 先确认掺量分母。 配合比通知单写明“占沥青质量的百分比”时,必须先以合格混合料数量和实际油石比还原沥青量,不能直接用混合料吨位相乘。本案例错误分母使材料数量从合理的十余吨放大到 307.80 吨。
  2. 只计算相对合同基线的增量。 招标规范要求抗剥落措施,投标配合比又明确 0.30% 基准掺量,因此基准材料和设备已进入综合单价。设计调整到 0.45% 后,可讨论的只是 0.15% 的净增部分。
  3. 数量以多源记录交叉校验。 合格混合料过磅单、拌合楼生产报表、沥青罐液位或流量记录、外加剂领用单应当按日期对应。仅凭材料采购发票不能证明材料全部用于本合同段,更不能替代合格工程量。
  4. 设备与材料不可重复计价。 既有加药泵、储罐和计量系统属于投标配合比的必要设备;没有设计变更或监理批准的功能升级,不因掺量提高而重新计取整套设备费。
  5. 区分批准试验与施工损耗。 因材料来源变更而批准增加的验证试验可以按合同约定计取;首盘废料、计量波动和常规清洗通常属于拌合工艺及损耗。只有明确由非承包人原因触发、并有指令和数量记录的额外工作,才进入价款调整。

资料闭合建议

  • 配合比通知单应把掺量、分母、适用料源、适用层次和生效日期写全,变更前后版本不得只改数值而不标明适用范围。
  • 每日建立“合格混合料吨位—实际油石比—沥青用量—抗剥落剂理论量—加药系统累计读数”对照表,并记录退料、废料和试验用料。
  • 材料验收单、领料单和加药泵标定记录按批号关联,月末用库存平衡校核理论用量与实耗差异,超耗需单独说明责任。
  • 设备改造、管路清洗和试验必须对应书面指令、发生时间、现场签认及成果报告,避免用台班票据替代变更依据。
  • 结算书分别列示合同基准用量、变更后总用量和可支付净增量,使审核人能够一眼识别“总量申报”是否掩盖了原价已含内容。

结论

抗剥落剂审核最容易出现的系统性错误,是分母选错和基准遗漏。本案例施工单位申报 768.98 万元,审核确认 15.554 万元,核减 753.426 万元。只有以实际沥青量为计量基数,并扣除投标配合比已包含的 0.30% 基准掺量,才能得到具备支付依据的真实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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