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会上,施工单位把一摞发票、付款流水和沥青入库单摆在桌上:“合同允许材料调差,沥青也确实涨了。每一吨都是真金白银买回来的,为什么928.4万元只认364.7万元?”
审计人员只回了一句:“发票证明你花了多少钱,不等于合同承诺补多少钱。”
这句话听起来很硬,却正好戳中公路项目材料调差最容易混乱的地方。很多人把采购结算做得很细,却没有先回答四个问题:调什么材料、按哪个月份、用什么价格、按多少数量。四个口径只要错一个,后面的发票越齐,争议反而越大。
以下案例为同类型项目改编,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均作了处理。
某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约定,沥青属于可调差材料。基准价为招标基准期省级造价信息价4050元/吨,承包人承担±5%的价格风险,超过部分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工程进入面层施工前,国际油价和炼厂供应出现波动。施工单位为锁定货源,提前采购道路石油沥青4720吨,加权采购价6016元/吨;随后分六个月完成摊铺。
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际采购数量、采购价与基准价之差,扣除5%风险幅度后计算832.4万元,又把提前采购形成的仓储、资金占用和二次倒运计入96万元,合计申报928.4万元。
建设单位认为,合同既然允许调差,就应按约补偿;但提前采购未经书面指令,仓储和融资费用不能当然转嫁。审计单位则提出,调差应按摊铺月份的信息价和理论耗量计算,不能直接采用发票价和入库量。施工单位最不服的是:信息价没有反映当时紧张采购的真实成本,为什么还要用“纸面价格”压实际损失?
第一关:合同补的是价格风险,不是采购结果
材料调差不是成本报销。成本报销关注“实际花了多少”,合同调差关注“约定风险边界外应由谁承担多少”。
若专用条款明确采用造价信息价、价格指数或约定市场询价机制,发票通常只用于核验采购真实性、规格和时点,不能自动替代合同价格。承包人谈判能力弱、付款条件差、临时抢购导致的高价,未必由发包人承担;反过来,承包人采购价低于信息价,也不能当然剥夺其按合同公式获得的调整。
所以审核第一步不是逐张录发票,而是把专用条款整理成一张“调差参数表”:材料范围、基准价、风险幅度、施工期价格来源、数量口径、正负调差是否对称、税金和运杂费口径是否一致。
第二关:采购月不一定是调差月
本案合同写的是“按施工当期造价信息价格调整”,调差月应跟合格工程实际形成的月份走。施工单位3月集中采购,不代表所有沥青都在3月进入永久工程。实际摊铺发生在4月至9月,信息价应按各月经确认的理论耗量加权,而不是挑采购最高月,也不能简单采用竣工月。
为什么通常强调施工期?因为材料可能提前囤货,也可能延后结算。若允许承包人自行选择采购月,低价时晚报、高价时早报,风险分配就失去可验证的边界。当然,如果发包人书面要求提前锁价、指定供应商或延误施工导致库存跨期,就要再判断这些事件是否构成合同外费用,不能机械套用常规公式。
第三关:入库吨数不等于可调差吨数
施工单位采购4720吨,但经配合比、拌合站生产台账、摊铺面积和压实厚度复核,进入合格永久工程的沥青理论耗量为4360吨。差额包括正常损耗、罐底余料、试拌用量和承包人原因返工消耗。
材料调差数量通常应服从合同约定。常见口径有清单工程量乘定额或配合比消耗、合格实体对应理论耗量、经确认的实际消耗,三者不能混用。采购量可以校核理论量是否异常,却不宜在没有合同依据时直接成为支付量。
尤其要防止两个重复:一是废料、返工料已经由承包人承担,又进入调差数量;二是变更单价采用当期材料价组价后,结算时又对同一材料做一次总调差。
928万元最后为什么只认364万元
咨询单位按六个月合格摊铺量对应的理论耗量加权,确认可调差沥青4360吨;同期不含税信息价加权为5089元/吨;基准价为4050元/吨;承包人风险幅度为5%,即202.50元/吨。
可调整单价差为:
5089-4050-4050×5%=836.50元/吨
可调整金额为:
4360吨×836.50元/吨=364.7万元
施工单位申报中的采购溢价,没有合同约定的询价或发票价替代机制;提前囤货也没有发包人书面指令,因此未按成本实报。96万元仓储、资金占用和二次倒运中,普通备料义务及自行锁货部分不另计。若能证明发包人要求超计划储备,或因其原因推迟摊铺,则可以作为独立事件另行分析,但不能揉进材料调差公式。
这并不是说真实采购成本不重要。它仍可用于检查信息价是否严重失真、是否需要启动合同约定的询价机制,以及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理减损义务。但在没有补充约定时,它不是唯一结算依据。
现场怎样把调差资料做成闭环
第一,投标交底时就锁定公式。把基准价日期、风险幅度、价差正负方向、信息价是否含税含运费写成一页纸,别等结算才解释。
第二,按月建立“量价对应表”。左边放当月合格摊铺面积、厚度和混合料数量,中间放批准配合比理论耗量,右边挂接当月信息价。同望软件里可把材料调差单独建表,不要直接改清单综合单价,以免变更和调差查重困难。
第三,采购资料与支付资料分开归档。发票、合同、入库和付款记录证明成本发生;施工日报、拌合站数据、配合比和计量证书证明支付数量。两组证据作用不同,缺一不可。
第四,特殊事件单独发通知。发包人指定供应、要求提前采购、施工计划延后、信息价停刊或价格异常失真,都应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并保存指令、报价和减损记录,不要到竣工后只拿一张汇总表追差。
第五,审计先查重再算数。核对变更新单价是否已采用当期价、暂估价是否已认价、甲供材料是否扣回、调差数量是否含返工和损耗。公式本身不难,真正容易出错的是同一笔价差在不同表里出现两次。
沥青调差最怕一句“按实际调整”。实际采购价、实际使用月、实际消耗量和实际形成的合格工程量,可能是四个完全不同的数字。只有先把合同公式翻译成可追溯的数据链,施工单位才不会把真实成本做成无效证据,咨询和审计也不会用一张信息价表简单否定现场事实。
你所在项目的沥青调差,是按采购月、摊铺月还是计量月?如果发票价与信息价长期倒挂,合同里有没有可启动的询价或异常价格处理机制?
注:案例为同类型业务改编,不对应具体项目、企业或审计结论。金额为江苏及周边地区、2026年9月、不含税示例测算。
参考依据
本文于2026年9月29日核验以下交通运输部公开文件:
- 《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3172.html
-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3189.html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2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