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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渣变成材料,审计能把“材料款”全扣回来吗?

定额计算 gonglu 2周前 (10-08) 9次浏览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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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会上,审计人员把一张表推到项目经理面前:隧道开挖洞渣加工成了62万吨机制砂石,按当地同期材料信息价倒算,建议从结算中扣除1680.6万元。

项目经理当场急了:“破碎线是我们建的,筛分、运输、试验、环保全是我们花的钱。洞渣不加工就是废料,凭什么按成品材料价全扣?”

审计也有自己的逻辑:“洞渣来自发包人的永久工程,产权不是承包人的。既然成品用于项目,原清单单价里又含材料费,就不能一边用免费石料,一边照常领取成品材料款。”

两边说的都不算全错。真正的问题是:大家把“洞渣所有权”“加工成本”“材料替代收益”和“弃渣处置节约”混成了一笔账。

一个改编案例:1680万元是怎么扣出来的

某高速公路长隧道开挖约108万立方米洞渣。合同约定,适用的洞渣应优先用于本项目,但没有写清可利用率、加工费用、成品材料计价方式,也没有单列洞渣加工清单。

施工单位后来建设一条破碎筛分线,将其中约62万吨合格料用于路基填筑、混凝土碎石和临建便道。结算审计时,审计按成品材料市场价减去简单运费,提出扣减1680.6万元。

施工单位则提交了破碎设备租赁、电费、易损件、二次转运、试验检测、沉淀除尘等成本,主张不仅不能扣,还应增加加工费735.2万元。

最终复核没有接受任何一方的“一口价”。项目团队先把62万吨拆成四类:

  • 31.6万吨属于合同明确要求的就地利用,原综合单价已经考虑料源转换,不再重复增加加工费,也不能按成品价全额倒扣;
  • 18.4万吨属于设计变更后扩大利用范围,原投标基线没有包含,其新增破碎、筛分和转运成本应核实;
  • 7.2万吨属于承包人自行用于临建和施工便道,是否计取收益要回到临建费用和材料归属条款;
  • 4.8万吨质量不稳定或粒径不合格,虽进入过破碎线,但最终弃置,不能按合格成品计价。

再把材料替代价值、加工净成本、原单价已含部分和节约的弃渣费逐项对冲,审定扣减由1680.6万元调整为486.8万元。

这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把支付边界重新画清。

三方真正争的是什么

施工单位强调的是投入:设备确实进场,电确实用了,人员确实干了。可这些只能证明成本发生,不能单独证明发包人应另行支付。

咨询和审计强调的是重复计价:清单单价若已经包含外购碎石,再使用项目洞渣,就可能形成材料费重复支付。但如果直接按成品市场价扣除,又会把承包人的加工、损耗和风险全部抹掉。

发包人最关心的是资源收益:洞渣属于工程产出,不能无依据让承包人对外处置获利;同时也不能因为“石头免费”,就忽略把石头变成合格材料所需的完整成本。

所以,洞渣结算不是先找一个材料价,而是先回答四个问题:谁拥有?谁必须加工?替代了什么?原价里含了什么?

损失通常是怎样形成的

第一步,招标时只写“综合利用”,没有建立洞渣平衡表。可利用岩性、预计产率、用途、加工地点和运距都不清楚。

第二步,施工中先干后算。破碎线建起来了,洞渣也进了拌和站,但变更令、技术方案和计价原则没有同步闭合。

第三步,计量时只报总吨数。地磅单能证明运输重量,却不能证明每吨材料的来源、质量等级和最终去向。

第四步,结算时双方各取一个极端。承包人按全部加工成本申报,审计按全部成品价值扣减,原清单中已经包含的费用和弃渣节约反而没人核对。

最后,真实的净增成本被两个“大数”夹在中间,谁的证据弱,谁就吃亏。

判断依据:先定权责,再算净值

判断洞渣利用价款,建议按“五层口径”复核。

第一层,合同产权。 看专用合同、技术规范、料场和弃渣条款,确认洞渣的占有、使用、外运和处置权限。产权属于发包人,不等于加工成果全部免费;承包人负责处置,也不等于可以自由销售。

第二层,投标基线。 对照招标地质资料、清单项目特征、施工组织和投标单价分析,确认投标时是否已要求洞渣自加工。原单价已包含的内容,不能换个名称再计一次。

第三层,实际用途。 建立“开挖桩号—岩性—加工批次—成品等级—使用部位”追溯链。用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对外处置和最终弃置,计价逻辑完全不同。

第四层,合格产率。 原料吨数不等于成品吨数。夹泥、超粒径、针片状、含水率以及二次筛分都会形成损耗。只有经检验并实际使用的合格量,才进入材料替代分析。

第五层,净收益。 可用一个朴素公式检查:

应调整金额=可确认的材料替代价值+可确认的弃渣处置节约-新增加工及必要转运成本-原合同已含费用-承包人原因增加的成本。

这里的“材料替代价值”不能机械等同于信息价。信息价通常对应合格成品到场条件,而洞渣只是原料。口径不同,直接相减一定失真。

施工单位怎样避免结算时被一刀切

第一,开工前做一张洞渣平衡表。按围岩段落列出预计开挖量、可利用率、用途、运距和剩余弃置量,形成合同基线。

第二,发生用途变化时先锁定指令。比如原计划只用于路基,后来要求供应混凝土骨料,就要同步确认新增工艺、质量标准、设备配置和计价原则。

第三,台账不要只留磅单。每批料至少关联开挖桩号、岩性确认、加工日期、检验报告、使用部位和消耗记录。

第四,把组价拆成“原料价值、加工成本、转运成本、检测环保、弃渣节约”五栏。不要用一个综合加工单价掩盖逻辑。

第五,用同望等造价软件复核时,保留原清单材料组成,再建立洞渣替代版单价。两版对比后,哪些材料费被替代、哪些机械电耗新增,会比口头争论清楚得多。AI可以帮助匹配磅单、试验报告和使用部位,但最终的产权与合同判断必须由造价人员确认。

咨询和审计也要防止两种误扣

一种是按成品市场价全扣,忽略加工成本和损耗;另一种是既扣材料价,又把节约的弃渣费再扣一次,形成重复扣减。

最稳妥的审查方式,是把原合同成本和实际方案放在同一张对比表中:原来要买多少料、运多远、弃多少渣;现在实际加工多少、合格多少、用到哪里、增加多少成本。只对净变化结算,不对“看起来很大”的总量结算。

洞渣不是天然的免费材料,也不是承包人的无偿收益。真正值钱的不是那堆石头,而是合同事先把资源边界说清,现场把流向和质量留住,结算把替代与新增算成一笔净账。

讨论:你遇到的项目里,洞渣利用是按材料价扣减、按加工费补偿,还是直接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哪一种最容易产生争议?

参考依据

本稿于2026年10月8日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开发布的以下文件核验:

  1. JTG/T 3660—202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 JTG 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本文未引用具体市场成交价。案例数量与金额均为同类型业务改编,按江苏及周边地区、2026年10月、不含税口径进行示例测算,仅用于讲解审题、拆项、套项和纠错方法;实际项目应以专用合同、施工图、批准方案、当地补充计量规则及同期价格依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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