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投标限价没公布综合单价,结算时还能拿它来压施工单位价格吗?
一个项目。
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1亿元。
施工过程中,新增了一项工程。
施工单位重新组价:
1200元/单位。
建设单位审核以后说:
你这个价格太高了。
然后拿出一张施工单位从来没有见过的最高投标限价组价表:
我们当时控制价里,这一项只算了900元。
所以:
新增工程只能按900元结算。
施工单位马上反问:
招标的时候你根本没有公布这个900元,我投标时都不知道它存在,为什么到了结算阶段,它突然变成了我的计价依据?
这类争议,在工程结算中其实非常常见。
而苏州市住建局2026年发布的新清单计价实施文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句非常值得所有造价人员注意的话:
招标时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依据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调整的条款。
苏州这份文件自2026年6月1日起,与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同步实施。
这句话,看起来只有几十个字。
但背后实际上涉及一个工程结算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个投标人招标时根本不知道的价格,能不能到了结算阶段突然变成约束他的依据?
一、先说结论:不能简单拿“内部控制价”直接压结算价
但是,这句话也不能被施工单位理解成: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没公布,所以我报1200元,就必须按1200元结算。
也不对。
真正正确的理解是: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在招标阶段没有公开,那么原则上不应通过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预先约定,以这个施工单位当时无法获知的内部单价作为后续价款调整依据。
但新增工程最终应该结算900、1000、1100还是1200元,仍然要继续看:
合同怎么约定。
原清单有没有类似项目。
原综合单价能不能适用。
施工条件有没有变化。
新增项目如何组价。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什么时间点。
双方有没有约定新的计价原则。
也就是说:
“900元不能直接压”
和
“1200元必须照付”
是两回事。
这也是这篇文章最需要讲清楚的地方。
二、为什么过去很多项目喜欢拿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做结算依据?
原因非常简单:
方便。
假设一个工程新增一项挡墙。
施工单位报价:
1200元/m³。
建设单位不知道该多少钱合理。
造价咨询单位一查控制价底稿:
原来控制价里类似项目只有900元/m³。
于是自然会说:
那就按900元。
看起来非常合理。
但问题来了。
这个900元是怎么形成的?
采用的人工价是哪一期?
材料价是哪一期?
施工方案是什么?
运距是多少?
模板周转多少次?
当时有没有考虑现在的施工条件?
更重要的是:
这个900元在招标时有没有公开?
如果没有公开,投标人根本不知道这个价格。
那么它在投标决策时就没有发挥合同价格约束作用。
投标人当时真正看到的,可能只有: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工程量清单。
项目特征。
招标文件。
合同条件。
如果结算阶段突然出现一个:
“内部综合单价900元”
并且告诉施工单位:
你必须按这个价格调整。
本质上就是:
招标阶段不知道的规则,结算阶段才出现。
这显然容易产生争议。
三、苏州为什么专门写这一条?
苏州市住建局在2026年4月发布的贯彻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通知中明确: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时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编制说明;编制说明还应包括工程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和指数来源,以及确定清单项目价格的计价方法。与此同时,如果招标时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就不应设置以该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调整的条款。
这里实际上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价格规则要前置。
你想让某一个价格在合同履行阶段发挥约束作用,就应该让投标人事先知道。
而不是:
投标的时候不告诉你。
中标以后不告诉你。
施工的时候也不告诉你。
等到结算了,再突然拿出来:
“你看,我们当年内部就是这么算的。”
这就容易变成一种典型的:
事后定规则。
四、但是施工单位也别高兴太早
很多施工单位看到这里可能已经准备转发文章了:
以后控制价单价没公布,就不能拿来审我了!
别急。
这句话只能解决:
能不能直接把未公布的控制价综合单价作为合同调整依据。
不能解决:
新增工程到底应该多少钱。
比如:
施工单位报1200元。
建设单位认为合理市场价只有950元。
即使不能直接说:
“因为控制价是900,所以必须按900。”
建设单位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合理依据审查1200元。
例如:
市场询价。
同期材料价格。
原合同类似项目。
同类工程造价数据。
合理施工方案。
人工材料机械消耗。
企业报价组成。
所以:
不能直接用未公布控制价压价
不等于:
建设单位失去了审核权。
这两个概念一定要分开。
五、实际结算时,最常见的是三种情况
第一种:原合同里已经有相同项目
例如原清单已经有:
C30现浇混凝土挡墙。
合同综合单价:
980元/m³。
后来只是增加了工程量。
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触发重新组价的工程量偏差条件,通常首先应该研究:
原合同单价能不能继续执行。
而不是直接重新找最高投标限价内部单价。
因为合同单价才是双方真正通过招投标形成的成交价格。
这个价格已经包含:
企业报价策略。
管理费。
利润。
风险。
竞争结果。
所以很多时候,原合同有对应项目时,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
六、第二种:原合同没有,但有类似项目
例如原合同里没有某种特殊挡墙。
但有普通混凝土挡墙。
新增项目只是:
混凝土等级提高。
模板要求变化。
钢筋含量增加。
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分析:
原类似项目哪些组成还能沿用?
哪些部分发生变化?
比如:
人工消耗基本相同。
机械基本相同。
模板不同。
材料不同。
那么就可以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
这时候最专业的造价方法,不是:
全部重新推翻组价。
也不是:
直接拿控制价单价压。
而是:
找到合同价格和新增条件之间的差异。
这才是合同价款调整真正应该做的事情。
七、第三种最麻烦:合同里根本没有类似项目
这才是真正容易吵起来的。
比如原项目里没有某种新型支护结构。
后来因设计变更新增。
施工单位报价:
1200元。
建设单位控制价底稿:
900元。
市场询价:
1000元左右。
第三方造价咨询测算:
1050元。
那应该用多少?
答案不可能靠一句:
控制价是900。
解决。
这时候应该重新建立:
价格形成逻辑。
人工多少。
材料多少。
机械多少。
施工方案是什么。
措施费多少。
材料采用哪一期市场价。
管理费利润如何处理。
合同有没有约定新增项目组价方法。
最终形成一个新的合理价格。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新增项目组价。
八、一个非常典型的错误:把“最高投标限价”理解成“结算最高价”
这是工程行业里特别容易出现的误解。
最高投标限价是什么?
它首先解决的是:
招标阶段,投标人的总报价不能超过多少。
它并不天然意味着:
里面每一个综合单价都是以后结算的最高单价。
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
招标控制价中:
A清单:
100元。
B清单:
200元。
施工单位投标:
A清单报80元。
B清单报240元。
最终总价仍然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合同允许这种报价并最终中标,那么真正进入合同的,是:
施工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
而不是控制价内部的每一个单价。
所以: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控制,与合同综合单价形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这是很多结算争议的根源。
九、建设单位为什么担心“不用控制价单价”?
因为建设单位也有自己的现实压力。
如果不参考控制价,施工单位新增项目随便报怎么办?
比如控制价内部成本:
900元。
施工单位新增报价:
1500元。
如果不能拿900元去审,难道就只能认1500元?
当然不是。
建设单位真正需要的,不是一张“内部价格表”。
而是一套:
新增工程价格审核机制。
例如合同中提前写清楚:
有相同项目:
执行原综合单价。
有类似项目:
参照类似项目调整。
没有类似项目:
按照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计价规则重新组价。
材料价格采用:
施工期信息价或双方确认市场价。
管理费、利润:
按合同约定计取。
这样到了结算阶段:
双方是在执行合同规则。
而不是各自临时找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数字。
十、苏州这个文件真正厉害的地方,不是“保护施工单位”
很多人可能会把这条规定理解成:
苏州开始保护施工企业了。
其实我认为更准确的是:
它在推动计价规则透明化。
如果建设单位认为:
最高投标限价某个综合单价将来非常重要。
甚至要作为:
工程量偏差调整。
变更价格调整。
新增工程计价。
异常报价判断。
的重要依据。
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什么?
很简单:
招标阶段就公布。
大家都知道。
大家都按照这个信息报价。
中标以后再按约定规则调整。
这样争议反而小。
最怕的是:
招标时保密。
结算时公开。
这就天然容易造成甲乙双方对立。
十一、这件事其实和整个造价市场化改革是一条线
为什么2024版清单越来越强调:
价格信息来源。
合同风险。
价款调整。
市场形成价格。
原因就在这里。
过去工程计价很容易形成一种思维:
政府定额有一个价格。
控制价有一个价格。
信息价有一个价格。
所以一定有一个“标准答案”。
但市场化计价以后,越来越需要接受一个现实:
工程价格不是天然存在的。
它是通过:
施工方案。
资源消耗。
市场价格。
风险分配。
企业管理。
竞争报价。
最终共同形成的。
这意味着造价人员以后的工作重点,不再只是:
找到一个“官方价格”。
而是:
证明这个价格为什么合理。
十二、这对施工单位意味着什么?
别再只会说:
控制价单价没公布,所以不能审我。
这远远不够。
你真正应该准备的是:
新增综合单价证据链。
至少包括:
施工方案。
人工消耗。
材料数量。
材料报价。
机械配置。
机械台班。
运距。
施工周期。
询价记录。
现场条件。
类似项目合同价。
原合同组价逻辑。
最后证明:
我的1200元不是随便报出来的。
而是有依据。
这样即使建设单位不用控制价内部900元,也很难轻易把你砍到800元。
十三、这对建设单位意味着什么?
建设单位也不要把所有审核能力寄托在:
“我们控制价当年是多少钱。”
真正好的工程造价管理应该从招标阶段就设计好:
价格怎么形成。
什么情况下调整。
工程量偏差怎么处理。
新增项目怎么组价。
人工材料怎么调差。
采用什么价格时间点。
最高投标限价哪些内容公开。
哪些内容将作为合同调整依据。
如果这些规则招标阶段不写清楚,等结算时再谈:
一定吵。
十四、这对造价咨询单位意味着什么?
以后结算审核不能只写:
经核,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为900元,因此审定900元。
这种审核理由可能越来越经不起追问。
真正专业的审核意见应该写:
原合同无相同项目。
存在某类似项目。
材料价格采用某期价格信息。
人工消耗根据某依据测算。
机械方案根据实际批准施工方案确定。
合理综合单价为XX元。
也就是说:
审核人员同样需要证明自己的价格。
不是只有施工单位需要举证。
这其实才是造价咨询真正的专业价值。
十五、如果是公路工程,也值得提前警惕这个问题
必须特别说明:
苏州这份文件直接针对其住建工程计价规则,并不能直接套用到江苏交通运输专业公路项目。
但是这种“价格依据必须透明、合同调整规则必须前置”的思路,对公路工程同样非常有参考价值。
公路项目里特别容易遇到:
新增软基处理。
新增边坡防护。
桩基加长。
取弃土场变化。
交通导改变化。
临时支护增加。
新工艺。
新材料。
这些项目到了结算阶段,经常会出现:
建设单位拿概预算单价。
施工单位拿实际成本。
审计单位拿定额重新组价。
三方三个价格。
所以公路合同最应该提前写清楚的,恰恰是:
新增工程怎么定价。
否则:
工程先干了。
价格最后谈。
永远是最危险的模式。
十六、同望软件下一步应该增加一个很实用的功能
我认为这件事特别适合同望这类造价软件做一个:
“新增项目单价来源追踪”
用户点击某个新增综合单价。
不要只看到:
1058.32元。
而是能继续展开:
原合同有无相同项目:无。
类似项目:清单XXX。
原类似单价:920元。
材料变化:+85元。
人工变化:+18元。
机械变化:+22元。
施工条件调整:+13元。
最终综合单价:
1058元。
然后再挂:
询价单。
施工方案。
合同条款。
价格信息。
这样结算时所有人讨论的就不是:
你凭什么1058?
而是:
这五项调整合不合理?
争议会小很多。
十七、AI更适合做什么?
这个问题也非常适合做成一个AI工具:
新增工程单价AI审核助手
上传:
招标文件。
合同。
原工程量清单。
新增项目资料。
市场价格。
AI自动判断:
第一,有没有原合同相同项目?
第二,有没有类似项目?
第三,合同约定什么计价顺序?
第四,哪些价格可以直接沿用?
第五,哪些必须重新组价?
第六,材料价格采用哪个时间点?
最后自动形成:
《新增工程单价审核说明》
这比简单问AI:
“这个项目套什么定额?”
实际价值高得多。
因为这正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造价咨询三方每天都在争的钱。
十八、最后说一个最重要的变化
以前工程造价领域非常喜欢找:
一个正确数字。
控制价:
900元。
施工报价:
1200元。
咨询审核:
1050元。
大家就会问:
到底哪个才是真的?
但下一阶段造价市场化真正需要接受的是:
价格本身没有脱离条件的绝对正确。
900元可能合理。
1200元也可能合理。
关键在于:
施工条件是什么。
价格时间是什么。
风险是谁承担。
合同怎么约定。
消耗量是多少。
市场价格是多少。
所以真正专业的问题不是:
“到底该按900还是1200?”
而应该是:
“900和1200分别是怎么形成的,合同约定应该采用哪一种形成逻辑?”
结语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
最高投标限价里有一个900元的综合单价。
招标时没有公布。
施工单位也不知道。
到了结算阶段,能不能直接拿出来说:
你最多只能按900元结?
按照苏州现在的新规则思路:
不能把一个招标阶段未公开的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简单变成后续价款调整的预设合同依据。
但是:
施工单位也不能因此认为自己报1200元就必然要按1200元结算。
最终价格还是要回到:
合同约定 + 原合同价格 + 施工条件 + 市场价格 + 合理消耗量。
这才是2024版清单改革以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建设单位不能靠一个没公开的内部价格直接压价;施工单位也不能靠一个自己报出的价格直接要钱。
双方最终都要回答同一个问题:
你的价格,依据是什么?
未来造价行业真正的专业能力,可能越来越不在于:
“我知道这个项目应该是多少钱。”
而在于:
“我能把这个价格为什么成立,一层一层证明给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