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第九章材料运输规定
1.本章定额中包括人工挑抬运输、手推车运输、机动翻斗车运输(配合人工装车)、手扶拖拉机运输(配合人工装车)、载货汽车运输(配合人工装卸)、自卸汽车运输(配合装载机装车)、人工装机动翻斗车、人工装卸汽车、装载机装汽车、其他装卸汽车、酒水车运水等项目。
2.汽车运输定额中已综合考虑路基不平、土路松软、泥泞、急弯、陡坡等因素增加的消耗。
3.载货汽车运输、自卸汽车运输和酒水汽车运水定额项目,仅适用于平均运距在15km以内的运输;当运距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增运定额运距单位计算。当平均运距超过15km时,应按市场运价计算其运输费用。
4.人力装卸船舶可按手推车运输相应项目定额计算。
5.所有材料的运输及装卸定额中,均未包括堆、码方工日。
6.本章定额中未列名称的材料,可按下列规定执行,其中不是以质量计量的应按单位质量进行换算。
(1)与碎石运输定额相同的材料有天然级配、石渣、风化石。
(2)定额中未列的其他材料,一律按水泥运输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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