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算会上,施工单位把三摞资料摆到桌上:询价函、催批函、采购合同。项目经理说得很直接:“我们提前报了三家供应商,117天没有批复。桥梁耐候钢护栏再不采购就要断货,后来每吨涨了2270元。382万元差价,怎么能让施工单位自己扛?”
审计负责人没有争论材料是否涨价,只问了一句:“你报审的是A规格,最后买的是B规格;合同要求提前28天报审,你第一批只提前了11天。382万元里,哪一部分真是发包人迟延造成的?”
现场一下安静了。
暂估价材料争议最麻烦的地方,往往不是“价格有没有涨”,而是四件事混在了一起:承包人什么时候报、发包人什么时候批、最终采购的是什么、上涨损失有没有尽量避免。材料发票只能证明花了多少钱,不能自动证明这笔钱该由谁承担。
一个改编案例:同一批材料,为什么拆成了三种责任
某高速改扩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桥梁耐候钢护栏板按暂估单价列入。计划采购1680吨,施工单位申报价差382.4万元。复核后,认可129.6万元。
争议数量被拆成三段。
第一段620吨。施工单位在计划采购日前45天提交了三家有效报价、样品检测和供货周期说明,监理在2天内转报,发包人因内部选型讨论117天未批。期间原候选供应商两次发函提示价格有效期和排产窗口。施工单位又提交了锁价建议,但没有收到回复。最终批准的技术标准与原报审基本一致。这一段具备“按约报审—持续催告—迟延可归责—价格净增加”的完整链条,差价原则上可以进入调整。
第二段710吨。施工单位虽然也报了价,但距离计划采购仅11天,资料中缺少同口径运费、付款条件和检测费用,补正又用了24天。发包人后续审批确实慢了,但承包人自身迟报、漏报也挤占了正常审批时间。复核时不能把全部价格上涨都推给发包人,只能根据双方迟延天数、合理审批周期和实际锁价机会划分影响。
第三段350吨。原设计允许Q355耐候钢,施工单位为了统一厂家和外观,主动改用更高等级材料,并把加急排产、专车运输全部计入价差。发包人只是同意“技术上可使用”,并没有要求提高标准。这部分属于承包人的采购选择,不能借认价迟延转化为发包人费用。
最后,382.4万元被拆成:发包人迟延导致的可补偿净差价129.6万元;承包人迟报及资料补正造成的影响86.8万元;规格升级、加急运输及未履行减损义务形成的165.9万元不予计取。四舍五入存在0.1万元尾差。
三方为什么都觉得自己有道理
施工单位盯现金流和工期,认为“不买就停工”;发包人担心最高报价倒逼认价和先买后报;咨询审计则要求三家报价在品牌、规格、税率、运距、付款、检测上可比较。三方关注点都合理,但发票只回答“花了多少”,时间轴和同口径比价才能回答“谁承担”。
损失是怎样一步步做大的
进度计划没有转换成采购倒排表,报审又只交三张不同口径报价;催批函只写“请尽快审批”,没有写价格有效期、最晚锁价日及量化后果;最终采购更高规格材料时,也没保留原规格同期市场价。时间、价格和技术口径同时断链,损失自然越做越大。
判断这类争议,先过四道门
第一道:程序门。 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报审时间、资料清单、审批期限和逾期后果。示范文本只能作为参考,具体项目仍以合同约定为先。
第二道:责任门。 建立逐日时间轴:首次完整报审日、退补资料日、监理转报日、发包人反馈日、价格有效期、锁价机会、采购合同日。不要只算“总共晚了多少天”,要扣除承包人补正、技术变更和合理审批所需时间。
第三道:同口径价格门。 基准价、报审价、批准价和采购价必须统一规格、税率、运距、付款条件、检测、损耗及供货批量。否则差价公式再漂亮也站不住。
第四道:减损门。 承包人是否提出锁价、分批采购、替代品牌、暂定供应商等可行方案?发包人是否明确拒绝?能够合理避免却没有避免的扩大损失,通常难以全部转嫁。
可补偿额不要简单按“采购价-暂估价”计算。更稳妥的表达是:可补偿净差价=经确认的同口径合理采购价-合同已包含的暂估价及风险费用-承包人原因增加额-可避免扩大损失。 若合同已有价格调整公式,还要先判断暂估价调整与常规调差是否重复。
施工单位怎么做,结算时才不被动
把暂估价材料做成动态台账,至少包含计划使用日、最晚报审日、资料齐全日、报价有效期、批准时限和最晚锁价日。报审附统一询价表,写明规格、税率、运距、付款、检测、供货周期和有效期。
审批临近超期时,不要只催章。应发“后果型通知”:明确哪个批次、多少数量、哪一天价格失效、预计增加多少费用、可能影响哪条关键线路,并提出两到三个减损方案。若必须先采购,尽量取得监理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至少保留原规格市场价、供应商涨价函、排产记录和替代方案被拒绝的证据。
咨询和审计单位也不要只盯最终发票。先把时间轴和责任段切开,再用同口径价格表算净增。这样既能防止施工单位把升级、赶工和融资成本装进价差,也能避免把发包人长期不决策造成的真实损失一概扣掉。
暂估价最怕的不是价格涨,而是报审、审批、采购和支付四条线互相脱节。真正能结算的,从来不是一句“当时没办法”,而是一条能回答“谁晚了、晚了多久、因此多花多少、是否尽到减损义务”的证据链。
讨论:如果承包人完整报审后发包人一直不回复,为保工期先行采购,你认为实际采购价应直接视为确认价,还是仍应做市场合理性复核?
参考依据
以下来源均于2026年9月27日核验:
-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指南》(JTG/T 3603—2026)发布公告,公开日期2026年6月26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发布公告,公开日期2019年9月9日。
-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开日期2018年2月27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页面于2026年9月27日核验。
说明:不同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清单计量规则、地方补充定额及批准的智慧工地方案可能不同,实务中应以本项目合同文件优先。文中数量、工期和金额均为同类型项目改编及示例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