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收到结算审核意见时,盯着“核定173.6万元”看了很久。
为了实现提前通车,项目部新增一套12米液压衬砌台车,从外地调来第二个二衬班组,洞内供电、通风和混凝土运输全部重新组织。台车进场照片、租赁合同、工资表和设备台班一项不少,累计申报896.4万元。
可审核单位认为,新增台车并不全是为业主赶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追回施工单位自己耽误的工期。最终只认可173.6万元。
“业主要求抢工”与“赶工费应该全付”,中间至少隔着原计划、责任工期、有效指令和净增成本四道门。以下案例为同类型项目改编,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均作了处理。
某双洞高速公路隧道原合同工期32个月,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一套衬砌台车完成右洞后转入左洞,月均二衬进度约180米。施工中,进口段因承包人设备故障和工序衔接不畅累计滞后46天;另有征地交面延误、设计调整造成34天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影响。
建设单位在季度会上提出“确保年底通车,力争把总进度提前90天”,会议纪要要求施工单位增加资源,但没有直接确认费用。施工单位随后新增一套台车和班组,二衬两头并行,最终比调整前预测完工日期提前68天。
施工单位认为,新增资源完全是响应建设单位要求,设备租赁、进退场、人员加班、通风用电和运输组织都应支付。建设单位认为,提前通车目标由自己提出,但承包人本就存在46天延误,不应把恢复原计划的成本转嫁。审计则进一步提出:即使存在可补偿赶工,也不能按新台车购置价和整个施工期工资全额计算。
第一步:先把三个日期摆在一张图上
赶工索赔不能只比较合同竣工日与实际竣工日,还要同时确定三条时间线:原批准进度计划、事件发生后的合理预测完工日、实施赶工后的实际或更新预测完工日。
本案中,施工单位把“年底通车”与原合同日期相比,直接得出需要提前90天;审核却发现,扣除承包人自身46天滞后后,发包人事件导致的可补偿延误只有34天。新增资源既用于追回承包人延误,也用于消化发包人影响,还实现了部分真正提前。三者不能装进一个总价包里。
因此,赶工分析的起点不是设备发票,而是经批准的基准计划和关键线路。没有更新计划、进度对比和责任日历,再大的台车也很难证明支付权利。
第二步:会议纪要不一定等于赶工指令
“确保节点”“加大投入”“不得影响通车”这些表述,在现场很常见,却可能只是进度管理要求。有效的赶工指令最好明确目标日期、适用范围、责任基础、拟采取措施、费用申报程序和工期后果。
如果承包人已经延误,发包人要求其恢复合同进度,通常不当然构成有偿赶工;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无承包人责任的基础上压缩关键线路,或要求消化其原因造成的延误而不顺延工期,则具备费用补偿基础。
本案后来形成的专项指令,只确认对发包人原因造成的34天影响采取资源加投入,并同意按审核后的净增费用处理。会上提出的“提前90天”没有被认定为无条件费用承诺。
第三步:新增一套台车,不等于支付一套新设备
施工单位按台车采购价、全周期折旧、两班组全部工资以及洞内全部电费申报,混入了原合同本就需要承担的成本。
正确算法是“赶工后的实际合理成本-不赶工情况下的合理成本”,并扣除承包人自身延误、低效施工和可回收残值。租赁设备按有效使用期计,购买设备要考虑剩余价值;新增人员算净增班组和加班差额,不能把原班组工资重复列入;通风、照明和混凝土运输只计算因双工作面并行增加的部分。
另外还要检查替代关系。工期缩短后,部分现场管理费、设备占用和驻地费用会减少,这些节约应与新增费用一并考虑,而不是只报增加、不谈减少。
896万元为什么只认173万元
咨询单位通过关键线路复核,将新增资源对应的68天效果拆成:追回承包人延误34天、消化发包人可补偿影响34天。承包人自身恢复进度部分不补偿;发包人责任范围内,只计合理净增成本。
最终认可:第二套台车进退场及34天合理租赁折旧98.4万元;新增二衬班组的净增人工42.7万元;双工作面增加的供电、通风及混凝土运输21.3万元;模板端头和管线改造11.2万元,合计173.6万元。
其余722.8万元被核减,主要包括台车全额购置和未扣残值、原合同班组工资、追回自身延误的资源、设备到场后的等待时间,以及按整个隧道施工期分摊的管理费。
这不是否认项目确实抢了工,而是把“抢了多少”“替谁抢”“多花了什么”逐项对应起来。
现场怎样把赶工证据做扎实
第一,保存获批基准计划和每次更新计划,关键线路发生变化时及时说明原因,不能竣工后凭横道图倒推。
第二,收到节点要求后立即发书面通知,说明现状预测日期、责任事件、可选措施、资源需求和费用影响,请发包人确认是恢复进度还是有偿赶工。
第三,建立“资源增量台账”。台车进退场、有效使用日、两班组人数、循环进尺、电表数据、通风运行和混凝土运输要与具体赶工时段对应。
第四,在同望软件或成本表中设置“原方案成本”和“赶工方案成本”两列,单独列残值、节约费用及承包人责任扣减,避免把总成本误当索赔额。
第五,按月报送费用影响。赶工结束后才拿出一份总额,往往无法区分正常资源、纠偏资源和真正净增。
隧道赶工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不是现场有多少人、多少设备,而是同一条关键线路在有效指令前后发生了什么变化。你所在项目遇到“必须抢回来”的要求时,会议纪要有没有说清楚:抢的是承包人延误、发包人延误,还是合同日期之外的真正提前?
注:案例为同类型业务改编,不对应具体项目、企业或审计结论。金额为江苏及周边地区、2026年10月、不含税示例测算。
参考依据
本文于2026年10月1日核验以下交通运输部公开文件:
-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3246.html
-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3370.1—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3116.html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https://xxgk.mot.gov.cn/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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