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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公路工程变更估价方法研究

软件教程 gonglu 7个月前 (02-29) 114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编者按:

公路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多,变更是普遍现象,其中变更估价则是工程变更的核心。本文通过对工程变更估价原则和方法的研究,提出了变更估价计算参数的约定方法,并指出工程变更估价原则(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有完整和准确的约定,这对提升招标阶段的工作质量和提高工程实施期间的工程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工程受自然地质、社会人文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变更对实现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影响较大,因此变更作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极为关注,尤其是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方法)条款。《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方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规范和指导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尤其是变更条款的编制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上述原则性规定中的计算参数约定往往不完整、不具体,需要在公路工程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补充和细化,才能更有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基于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和分析,结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编制实践经验,本文总结变更估价原则(方法)补充和细化的方法及技术要点,有助于改变工程变更估价方法照搬政策性文件、照抄类似项目招标文件的做法。变更估价方法的约定方式,原则性粗放化和具体明确精细化各有利弊,而本文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多种变更的估价原则和方法,对于变更条款约定完整、具体、可操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取消工作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情况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1项“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第15.4.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第15.4.5项“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等相关规定具体而明确,无需补充和细化,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不加修改地引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的子目的情况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是原则性粗放化的估价方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编制时可直接引用。因为“类似子目”的类似性及“合理范围内”的合理性是相对的,无法用明确的指标进行衡量,需要在项目实施中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招标投标阶段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约定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将“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涉及的计算参数具体化交给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更合适。

类似子目的情况下,只有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进行调整的,才可约定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变更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含税价格差额。

(一)变更后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格的选取

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变更工程参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变更材料或工程设备在约定的主材范围内的,其价格应选用基准期相应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格;变更材料或工程设备在约定的主材范围外的,其价格选用变更期相应的价格水平。如变更工程不参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议变更子目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选用变更期相应的信息价或市场价。

(二)变更前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格的选取

如变更工程参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变更前材料或工程设备在约定的主材范围内的,其价格应选用基准期相应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格;如变更工程不参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或变更工程参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但变更前材料或工程设备在约定的主材范围外的,变更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可选用基准期相应的价格水平或选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预算价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情况

(一)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方法及延伸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也是原则性粗放化的估价方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编制时可直接采用,将如何“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即计算参数具体化)交给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此外,也可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编制时对如何使用单价分析表中的计算参数予以明确的约定。

一是费率标准以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为准。

二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因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且变更清单子目参与价格调整时,工料机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价格为宜;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的,建议选用基准期相应的价格水平。

三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因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的,或因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但变更清单子目不参与价格调整的,工料机价格可采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价格或采用变更期的价格水平,建议采用变更期的价格水平为宜。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的,建议选用变更期相应的价格水平。

(二)同一建设项目中相邻合同段或其他不相邻的合同段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计算其平均值的方法

首先,明确参与计算平均值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范围。有相邻的合同段满足要求,则只选取相邻合同段的一个或两个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不相邻的不纳入计算范围;或者同一建设项目中所有满足要求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均纳入计算范围。

其次,明确平均值的计算方法采用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表示纳入计算范围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n表示纳入计算范围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个数;Pi表示第i个合同段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

采用加权平均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表示纳入计算范围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加权平均值;n表示纳入计算范围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个数;Pi表示第i个合同段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Qi表示第i个清单子目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量。

(三)按照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定或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计算的方法

部分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工程变更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的,或者发包人具有相关工程管理办法的,可约定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进行变更工程估价。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要列出上述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的文件名称和文号并给出可公开获取的渠道,如网址或链接等,或者将上述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列出。如上述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不够完整、具体和准确,可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款中予以补充完善。

(四)重新编制清单预算并进一步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依据现行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编制变更子目的清单预算价格,并约定是否进一步按比例浮动最终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是目前工程实践中最常使用的变更估价方法。

按照现行相关造价依据编制变更子目清单预算时,费率标准通常没有争议。需要约定清晰、避免争议的是定额选取、变更工程所使用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选取,以及对清单预算价格进一步处理(通常为按比例下浮)进而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1.定额选取

定额选取的优先顺序建议按如下顺序进行:

(1)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部颁补充定额。

(2)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定额。

(3)非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定额。

(4)其他行业预算定额。

(5)依据相关规定测定变更工程工料机消耗并编制的补充定额。

2.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选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因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且变更清单子目参与价格调整时,工料机价格可以选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价格,或者选用基准期相应的信息价或基准期市场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议同样选用基准期相应的信息价或基准期市场价。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因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的,或因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但变更清单子目不参与价格调整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宜采用变更期价格水平。

3.最终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以清单预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通常采用按一定比例浮动的方法。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变更子目综合单价=变更子目清单预算价×(1−下浮率)            (3)

公式(3)中,下浮率可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2)未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五)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调查研究后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对于缺少造价依据的“四新”工程变更,可由工程建设各参与方共同调查研究后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并约定调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六)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工程所在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工程所在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也是合同条款编制时可以使用的变更估价方法,并约定工作费用的承担方式。

(七)由工程所在地审计机关审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由工程所在地审计机关审定并作为最终变更子目综合单价的方法,在变更估价实际应用中并不普遍,通常在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设置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才使用。

(八)按照争议的解决方法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

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采取友好协商、争议评审、仲裁、诉讼等方式,按照补充协议或争议评审意见或仲裁裁决或诉讼判决确定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

结语

本文对工程变更估价的方法进行了研究,并为工程变更估价合同条款的编写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有利于变更估价合同条款编制完整、具体和准确。变更估价合同条款的编写,原则性粗放化的写法和具体明确精细化的写法各有优势:前者可为合同项目实施阶段保留调整空间,尤其是在工程索赔仍然较为敏感的当下,可为工程索赔预留一个解决出口;后者有利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快工程变更工作的速度和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更好地规避廉洁风险。

综上所述,本文获得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两点:一是按照造价依据编制清单预算进而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时,工料机价格有不同的选取方法;以变更子目清单预算价格为基础最终确定变更子目综合单价时,下浮率可采用不同的计算参数。二是结合工程实践,提出了计算平均值法、按造价依据重新计算法、指向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的方法、调研法、委托审核法、审计法以及争议解决法等变更估价的原则(方法),希望能为业界更好地进行工程变更估价提供有益参考。

作者:侯秀杰

作者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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