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桩基钢护筒埋设与周转摊销费用的造价审核

问题背景
钻孔灌注桩施工中,钢护筒既可能是临时周转材料,也可能因深水、流砂、塌孔或设计要求成为永久埋设构件。结算审核时,承包人常把护筒制作、运输、埋设、拔除、损耗和不能拔除部分分别申报,若缺少施工记录与设计依据,容易出现“周转材料按永久材料计价”“已含措施费又另计摊销”“实际未埋深度按方案深度申报”等问题。
审核重点应放在护筒属性和使用结果:设计是否要求永久护筒,施工方案是否经批准,现场是否确因地质原因不能拔除,护筒长度、壁厚、重量是否有可追溯记录,以及定额或合同单价中是否已经包含护筒摊销。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高速公路跨河大桥主桥采用直径 1.8 m 钻孔灌注桩,共 48 根。承包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按普通陆上桩考虑 2.5 m 临时钢护筒。施工中,12 根河滩桩遇粉细砂夹淤泥层,监理批准将护筒加深至 6.0 m;其中 4 根因塌孔风险和拔除困难,经现场会议同意护筒不拔除,但会议纪要未明确按永久工程计价。
结算时,承包人按 48 根全部 6.0 m 护筒申报,并另列钢护筒制作摊销、埋设拔除、不可拔除护筒材料费。审核调取钻孔记录、护筒埋设记录、旁站影像和钢材进场台账后,确认 36 根仍按 2.5 m 周转护筒实施,8 根加深至 6.0 m 且已拔除,4 根加深至 6.0 m 未拔除。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表格
| 费用项目 | 承包人申报 | 申报金额(万元) | 审核认定 | 审核金额(万元) | 审减原因 |
|---|---|---|---|---|---|
| 临时钢护筒埋设拔除 | 48 根 × 6.0 m | 46.20 | 36 根 × 2.5 m,8 根 × 6.0 m | 23.80 | 按实际埋设记录核减长度 |
| 钢护筒周转摊销 | 48 根 × 6.0 m | 31.60 | 8 根加深增加段摊销 | 5.90 | 基本护筒已含在桩基综合单价 |
| 不可拔除护筒材料 | 12 根 × 6.0 m | 42.30 | 4 根 × 6.0 m | 14.10 | 仅会议确认未拔除桩计材料 |
| 护筒运输及二次倒运 | 1 项 | 6.80 | 1 项 | 2.60 | 按加深护筒实际调入重量核定 |
| 合计 | 126.90 | 46.40 | 审减 80.50 万元 |
审核逻辑
第一,确认合同单价包含内容。多数钻孔灌注桩综合单价已经包含常规护筒埋设、拔除和周转摊销,只有超出常规方案且经审批的加深、特殊地质处理或永久留置部分,才具备另行计价基础。
第二,按桩号逐根核实护筒状态。护筒费用不能用平均深度一概申报,应建立桩号台账,列明桩径、护筒直径、壁厚、埋设深度、拔除时间、是否留置、确认人和对应影像。没有逐根记录的,只能按合同常规含量或可验证的最低工程量认定。
第三,区分临时周转和永久材料。临时护筒即便加深,也通常按摊销或埋拔费用处理;经批准留置且无法回收的护筒,才可按材料净重计取。若会议纪要仅说明“不拔除”,但未明确质量验收和计价属性,审核时仍需结合监理指令、地质记录和设计确认判断。
第四,避免定额子目叠加。若套用了包含护筒埋设拔除的桩基定额,再单独计取护筒埋拔台班或周转材料摊销,就会形成重复。对于加深段,可只计算超出合同常规深度的增量费用。
资料闭合建议
- 施工方案应闭合:专项方案、专家意见或监理审批需明确护筒加深原因、适用桩号和控制深度。
- 过程记录应闭合:护筒埋设记录、钻孔记录、成孔验收、塌孔处理记录和旁站日志应逐根对应。
- 材料台账应闭合:钢护筒规格、壁厚、长度、理论重量、进退场数量和留置数量应能相互校验。
- 指令签证应闭合:不能拔除的桩号应有现场确认、设计或监理意见,并说明是否按永久材料结算。
- 计价口径应闭合:合同综合单价、定额说明、投标方案和变更单价分析应统一,避免常规含量与增量重复。
结论
桩基钢护筒费用不是按施工方案最大深度统一结算,而应按合同含量、实际桩号、临时或永久属性逐项审核。本案例中,48 根桩全部按 6.0 m 申报缺乏事实基础,审核后只认可 8 根加深临时护筒和 4 根留置护筒的增量费用,金额由 126.90 万元核定为 46.40 万元。钢护筒审核最有效的抓手,是逐根台账和合同单价边界。
1.【名词解释】 石砌护脚是为了防止路基病害和保证路基稳固,而在路堤坡脚处设置的保护性设施。它与护坡构成了一个整体,强化了对路基的保护。 2.【定额说明】 石砌护脚定额综合考虑了挖基础台阶,拌、运砂浆,砌筑、勾缝、养护,踏步安拆等工程内容 。 使用本定额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