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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钻孔桩泥浆外运和环保处置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新增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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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钻孔桩泥浆外运和环保处置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新增项目结算?

钻孔桩泥浆处置费用审核路径

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中,泥浆制备、循环、沉淀和弃置是常规工序,但近几年不少项目在结算阶段集中出现泥浆外运和环保处置争议。施工单位通常认为,清单桩基单价只包含成孔、钢筋笼、混凝土和普通泥浆循环,现场因环保要求不能就地沉淀排放,必须采用罐车外运、固化处理或第三方消纳,费用显著增加,应作为新增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则认为,文明施工和环保达标本来就是承包人义务,泥浆处理属于钻孔桩综合单价应包含内容。

这类费用能否计取,不能只看是否发生了外运。审核核心是区分“钻孔桩施工常规泥浆处理”和“合同条件之外、经确认的环保处置要求增加”。只有后者,才可能按净增费用调整。

一、为什么泥浆处置争议越来越多?

钻孔桩泥浆既有施工工艺属性,也有环保管理属性。传统项目中,施工单位常在桥位附近设置泥浆池,经沉淀后循环利用,废浆或沉渣按弃土处理。现在很多公路项目穿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河道湿地或生态红线区域,地方监管可能禁止现场泥浆池、禁止泥浆自然晾晒,要求密闭运输和指定场站处置。

争议主要集中在五类情形:

  1. 合同清单已包含泥浆池、泥浆循环和普通废浆处理,施工单位仍按全部泥浆量另行申报。
  2. 环评批复或招标文件已明确环保处置要求,但投标报价未充分考虑。
  3. 施工期间地方环保、河道或城管部门新增要求,改变了原施工方案。
  4. 外运数量按理论成孔体积放大计算,未扣除循环利用、沉淀回用和含水率差异。
  5. 泥浆外运、钻渣外运、弃土外运和临时设施费之间重复计量。

审核时应先查合同边界,再看环保要求是否发生变化,最后按实际净增处置量和合规单价核定。

二、案例:泥浆环保处置申报 96 万元,审核核定 42 万元

某跨河大桥共有钻孔灌注桩 96 根,桩径 1.5m,平均桩长 42m。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设置泥浆循环系统、沉淀池,并负责废浆和钻渣清理。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在桥位东侧布置两座泥浆池,废浆经沉淀后由自卸车运至项目弃土场。

施工进场后,当地水行政部门因桥位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边界,要求取消河滩泥浆池,钻孔泥浆必须采用钢制泥浆箱周转,废浆由密闭罐车运至有资质单位固化处置。监理组织专题会确认变更环保处置方式,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专项方案。

完工后,施工单位申报泥浆环保处置费 96 万元。

申报项目 申报金额
钢制泥浆箱租赁和安拆 18 万元
废浆密闭罐车外运 34 万元
第三方固化处置费 31 万元
现场装卸、清洗和道路保洁 8 万元
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5 万元
合计 96 万元

审核后核定 42 万元,核减 54 万元。核减原因主要是:泥浆循环和普通清理已包含在钻孔桩综合单价中;可调整的只是“原方案普通处置”与“新增环保密闭处置”之间的差额;申报泥浆量按成孔理论体积乘 1.8 系数偏大;部分道路保洁和清洗属于文明施工已含内容。

三、审核逻辑:先看合同已含,再认新增要求

1. 钻孔桩单价通常已包含常规泥浆施工

钻孔灌注桩综合单价一般包含护筒埋设、钻进、泥浆制备和循环、清孔、钢筋笼安装、混凝土灌注、泥浆池或循环池维护以及施工场地内必要清理。即使清单没有单独列“泥浆处理”,也不代表所有泥浆费用都可以新增计取。

本案例中,招标技术规范明确要求承包人负责泥浆循环系统和废浆清理,因此普通泥浆池、沉淀、场内周转和运至弃土场的费用应视为已含。审核只进入新增环保要求导致的差额部分。

2. 环保处置要求是否超出招标条件,是能否调价的关键

如果招标文件、环评批复、施工许可条件或地方规定在投标前已经明确禁止现场泥浆池、要求密闭外运或指定处置场,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不宜另行补偿。若施工期间监管部门新增书面要求,且改变了原批准方案,就具备调整基础。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允许设置泥浆池,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也经评审采用河滩泥浆池方案。进场后水行政部门新增书面要求取消泥浆池,并经监理专题会确认,因此属于合同执行条件变化。审核认可“密闭外运和第三方固化处置”具备计价基础。

3. 数量应按实际废浆处置量,而不是按理论成孔体积放大

泥浆在施工中会循环使用,废弃量不等于成孔体积,更不能简单乘以经验放大系数。审核应结合泥浆箱容积、罐车联单、过磅记录、第三方处置回执、桩基施工台账和现场签证核定。没有联单或回执的数量,不宜仅凭施工日志认定。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按 96 根桩理论成孔体积乘 1.8 系数计算废浆 12,800m3。审核依据罐车联单、处置场接收单和抽查过磅记录,确认合规外运废浆 6,950m3;同时扣除原方案也需运至弃土场的普通废浆处置量,按差额核定新增费用。

4. 钢制泥浆箱和临时设施要避免与措施费重复

若原合同已包含泥浆池建设和临时设施费,新增钢制泥浆箱可以按替代方案的差额考虑,而不是把泥浆箱租赁全额另列。特别是可周转设备,应按实际使用期、合理数量和残值或周转次数核定。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申报 12 套泥浆箱租赁 50 天。审核发现高峰期实际同时使用 7 套,且其中 3 套为施工单位自有设备。最终按经确认的合理配置、实际使用天数和市场租赁价核定,并扣除原泥浆池建设费用已含部分。

5. 保洁、清洗和文明施工费用不能重复计取

密闭运输可能带来车辆冲洗、出入口保洁、污染防治等工作,但这些工作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环保措施费存在交叉。只有因新增监管要求明确增加的专门洗车平台、第三方清运、专职保洁或超出原措施范围的内容,才可考虑差额。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申报道路保洁和车辆清洗 8 万元。审核仅认可环保部门要求增设的临时防渗收集槽和两次专项清洗费用,普通出入口冲洗和洒水保洁按文明施工已含处理。

四、资料闭合建议

桥梁钻孔桩泥浆环保处置费用要获得认可,施工阶段应重点保存以下资料:

  1. 招标文件、环评批复、技术规范和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泥浆池、废浆处置和环保边界的内容。
  2. 施工期间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或监理关于禁止泥浆池、密闭运输、指定处置场的书面要求。
  3. 经审批的泥浆处置专项方案,明确泥浆箱数量、外运路线、处置单位、计量方式和适用桩号。
  4. 罐车运输联单、过磅记录、处置场接收回执、第三方发票和现场签证。
  5. 原方案费用与新方案费用的对比表,扣除原综合单价已含的泥浆循环、普通清理、弃土场运输和文明施工内容。

尤其要注意,环保处置资料必须形成闭合链条。只有罐车台班或处置发票,缺少对应桩号、数量确认和监管要求,审核时往往只能部分认可。

五、结论

桥梁钻孔桩泥浆外运和环保处置费用,并不是只要发生就能作为新增项目结算。常规泥浆制备、循环、沉淀、清理和一般弃置,通常属于钻孔桩综合单价或措施费范围;因投标后新增环保监管要求、施工条件改变而必须采用密闭外运、第三方固化或指定消纳的,才可能按净增差额调整。

实务审核应坚持四步:查合同已含内容,认定环保要求是否新增,核实实际合规处置数量,扣除原方案和措施费中已包含的费用。这样既满足环保合规要求,也能防止把常规桩基施工成本包装成新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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