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承台钢板桩围堰拔除后回填与弃土外运边界的造价审核

问题背景
跨河桥梁承台施工常采用钢板桩围堰。围堰内开挖、封底、承台浇筑、基坑回填和钢板桩拔除之间存在紧密工序关系,结算时容易把围堰内临时回填、承台基坑回填、弃土外运和河道恢复分别申报,形成同一土方多次计量。
审核这类费用时,关键不是确认现场是否发生了回填和外运,而是确认回填材料来源、回填空间、弃土去向、围堰拆除责任和合同清单包含范围。若清单中钢板桩围堰单价已包含拔除后孔隙回填、场内倒运和一般河道平整,再按签证另报就缺少计量边界。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省道改建工程新建 3x30m 预应力小箱梁桥,2 号墩位于季节性河道内,承台尺寸 8.6m x 6.2m x 2.2m,施工方案采用拉森 IV 型钢板桩围堰。承台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监理要求拔除钢板桩,并对围堰内外高差区域进行分层回填,恢复河床纵坡。
结算申报中,施工单位除按合同清单申报钢板桩围堰安拆 1,120m2 外,又申报“拔桩后砂砾回填”1,460m3、“围堰土方弃置外运”980m3 和“河道恢复整平”1 项。审核组复核施工方案、开挖断面和土方流向发现:承台基坑设计回填体积应单独计量,但钢板桩拔除形成的缝隙回填和一般场内整平已含在围堰综合单价中;弃土外运只有 416m3 有过磅单、弃土场联单和路线确认。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表格
| 项目 | 申报工程量 | 申报单价 | 申报金额 | 审核工程量 | 审核金额 | 审减原因 |
|---|---|---|---|---|---|---|
| 钢板桩围堰安拆 | 1,120m2 | 286 元/m2 | 320,320 元 | 1,120m2 | 320,320 元 | 与方案和现场记录一致 |
| 承台基坑砂砾回填 | 1,460m3 | 92 元/m3 | 134,320 元 | 872m3 | 80,224 元 | 扣除承台实体和封底范围 |
| 拔桩缝隙回填 | 268m3 | 92 元/m3 | 24,656 元 | 0m3 | 0 元 | 已含在围堰综合单价 |
| 围堰土方弃置外运 | 980m3 | 64 元/m3 | 62,720 元 | 416m3 | 26,624 元 | 仅认可联单闭合数量 |
| 河道恢复整平 | 1 项 | 38,000 元/项 | 38,000 元 | 0 项 | 0 元 | 一般恢复已含施工措施 |
| 合计 | - | - | 580,016 元 | - | 427,168 元 | 审减 152,848 元 |
审核逻辑
首先拆分永久工程和临时措施。承台基坑回填属于结构施工后的实体空间恢复,应按设计断面、开挖边线、承台实体、封底混凝土和回填标高计算。钢板桩围堰的安拆、拔除、一般缝隙回填和场地恢复,通常属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范围。
其次复核土方流向。围堰内开挖土若部分用于基坑回填,就不能同时按弃土外运计量。审核应建立“开挖量、回填量、可利用量、弃置量”平衡表,并用运输联单、过磅单、弃土场接收记录校核。
第三检查签证措辞。监理签证如果只确认“完成河道恢复”,并未说明恢复标准超过施工方案或地方水行政要求,就不能作为新增计价依据。若确有防汛部门追加的清淤、护底或岸坡修复要求,应另附指令和工程量草图。
第四核对材料来源。砂砾回填若使用围堰内可利用料,应按合同约定扣减材料价差;若采用外购砂砾,应有采购发票、进场验收和试验资料。材料来源不清时,不宜按外购材料全价认可。
资料闭合建议
施工单位应在围堰施工前形成经审批的开挖与回填断面图,承台完成后及时测量坑底、回填顶面和河床恢复标高。对弃土外运,应保存运输车辆台账、过磅单、弃土场接收联单和路线确认记录。
监理单位应把签证写成可计量语言,明确新增事项是否超出合同措施范围。涉及回填时,应说明回填部位、材料来源、压实要求和扣除的永久结构体积;涉及外运时,应说明不能利用的原因和弃置地点。
建设单位审核时,建议把围堰工程建立四项边界:钢板桩安拆边界、承台基坑回填边界、土方利用与弃置边界、河道恢复边界。每一项都有独立证据后,再决定是否计价。
结论
桥梁承台钢板桩围堰费用的审核重点,是防止临时措施、实体回填和弃土外运之间交叉重复。本案例中,审核仅认可承台基坑实际回填量和有联单闭合的弃土外运量,拔桩缝隙回填及一般河道恢复不另计,最终审减 152,848 元。类似项目应坚持“断面算空间、流向算土方、综合单价控措施”的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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