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是项目用的,合同也允许调差,发票、付款凭证、过磅单一张不少,为什么还要核减513万元?”
竣工结算会上,施工单位把一整套采购资料推到审计人员面前。
某高速公路路面标段施工期间,沥青价格连续波动。项目部担心进入摊铺高峰后继续上涨,在正式大面积施工前集中采购并储存了一批基质沥青和改性沥青。结算时,施工单位按照实际采购发票与投标基准价之间的差额,申报材料调差1186万元。
审计初稿只认412万元。理由是合同采用价格指数调整,采购发票只能证明买了多少钱,不能直接替代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
施工单位认为,若不按真实采购成本补偿,调差条款就失去了意义;建设单位担心承包人选择高价月份集中采购,把经营决策全部转移给项目;咨询单位复核后发现,审计使用的“年度平均价”也不符合项目约定。
最终重新建立“材料—路段—摊铺日期—计量期—指数期”对应关系,审定调差673万元。
这513万元差额,不是沥青有没有进场,而是调差究竟在补什么。
发票价格、信息价格和价格指数是三种不同证据
采购发票证明承包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真实交易价格。它会受到采购批量、付款条件、运距、储存、套期安排、供应商议价和开票时间影响。
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反映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某种材料的参考水平,但未必等于某家企业的实际到场价。
价格指数则用于反映某类投入价格相对基期的变化,通常要与合同约定的权重、定值部分和调整公式配套使用。
三者都可能真实,但回答的问题不同。
若合同明确采用价格指数法,审核重点通常不是“承包人发票买贵了多少”,而是:合同约定的可调因子变化了多少、该因子在工程价款中的权重是多少、对应哪一个支付周期。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明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选择相应处理原则;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时,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基本价格指数及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原则上优先采用国家或省级价格、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具体项目还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或由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交通运输部发布页
因此,不能脱离具体合同,笼统地说“沥青涨价都应按发票补”或“所有项目都按信息价调”。
1186万元是怎样申报出来的
这是一个改编案例。
施工单位将8240吨沥青材料按采购批次汇总,把每批实际到场含税价格与投标时采用的基准材料价比较,同时计入提前储存、二次倒运和资金占用影响,形成1186万元申报额。
其核心逻辑是:
申报调差=实际采购数量×(实际采购价-投标基准价)+提前储存及倒运影响
这个算法非常接近施工单位的真实成本,但存在四个合同问题:
- 采购数量不一定等于最终进入合格永久工程的消耗数量;
- 采购月份不一定等于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月份;
- 实际采购价不一定是合同规定的“现行价格”或指数来源;
- 储存、倒运和融资可能属于综合单价或承包人采购组织风险。
审计的412万元为什么也站不稳
审计初稿没有采用发票价格,而是把全年沥青信息价取平均,再扣除合同风险幅度,得出412万元。
问题在于,项目专用条款约定的是按价格指数和权重调整,并按阶段结算。年度平均价会把高价摊铺月份与低价停工月份混在一起,也没有把材料价格变化与当期完成产值对应。
调差审核不能因为发票法不符合合同,就随手换成另一个“看起来更客观”的平均价算法。
正确顺序应当是:
先确认合同调价机制,再确定调整周期,最后把合格完成工程量映射到对应指数期。
673万元怎样重新算出来
复核组先把8240吨采购量拆成四类:
| 数量状态 | 示例数量 | 处理方式 |
|---|---|---|
| 已用于合格永久工程并进入对应计量期 | 7360吨 | 纳入合同调差计算 |
| 期末库存 | 420吨 | 暂不按已完成工程调差 |
| 试验、损耗及超定额消耗 | 260吨 | 按合同消耗边界复核 |
| 用于临建、修补或其他标段调拨 | 200吨 | 不直接计入本项目永久工程调差 |
随后将7360吨所对应的混合料生产日期、路段摊铺日期和计量期逐月匹配,按照合同价格指数、约定权重和定值部分计算。
示例复核结果为:
| 调整内容 | 示例金额 |
|---|---|
| 基质沥青价格指数调整 | 318万元 |
| 改性沥青及改性加工因素调整 | 241万元 |
| 对应燃料、运输等可调因子 | 152万元 |
| 固定权重及合同风险边界扣减 | -38万元 |
| 审定调差 | 673万元 |
673万元不是对施工单位全部真实损失的赔偿,而是按该项目合同机制计算出的价款调整。
提前囤料,价格按哪个月?
这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如果合同以当期完成工程量和价格指数调整,通常要重点核对材料最终用于哪个支付周期,而不是仅看发票开具日期。承包人自行判断市场将上涨而提前采购,可能属于采购策略;价格下跌时,发包人也不会当然补偿库存跌价。
但出现以下情况时,提前采购不宜简单归为承包人风险:
- 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要求保供、锁价或提前储备;
- 施工计划由发包人批准,后因非承包人原因长期停工;
- 合同明确按进场验收、材料预付款或采购时点确定指数期;
- 特殊材料采购周期长,专用条款已有单独约定。
关键仍是书面指令、合同约定和材料去向,而不是事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月份。
施工单位怎样避免“买得越多,资料越乱”
第一,投标阶段就把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看懂。重点核对可调材料名称、基本指数、现行指数来源、权重、调价频率、风险幅度、税价口径和工期延误期间的处理方式。
第二,建立沥青批次身份证。每批材料至少关联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出厂单、进场过磅、储罐编号、检验报告、领用记录、拌和楼产量和摊铺路段。
第三,库存与消耗分开。采购台账证明“买了多少”,拌和与摊铺台账证明“用于哪里”,计量台账证明“何时形成合格工程”。
第四,延误责任单独记录。若原计划高价期施工,却因征地、设计或发包人原因推迟到另一价格周期,应及时提出工期和价格影响,不能到结算时只拿一张采购发票倒推责任。
第五,每个计量期同步计算调差。不要等三年后才把几百张发票、十几个储罐和数百个摊铺日重新拼起来。
在同望中,可按“材料编码—基准指数—现行指数—合同权重—计量期数量—风险幅度”建立调差分析。AI可以识别发票、过磅单和拌和日报,核对同一批材料是否重复申报、库存是否倒挂、摊铺日期与计量期是否冲突,但调价月份和风险承担仍必须回到合同。
沥青调差真正要解决的,不是“发票贵了多少钱”,而是:
哪些合格工程量,在合同约定的哪个价格周期内,受到哪些可调因子的影响。
你所在项目的沥青调差,是按采购月、摊铺月还是计量月?提前囤料产生的价差和资金成本最终由谁承担?
参考依据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发布公告及附件,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核验日期:2026年8月11日。
-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公开PDF,交通运输部;核验日期:2026年8月11日。
- 第七章技术规范公开PDF,交通运输部网站附件;核验日期:2026年8月11日。
-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发布公告,交通运输部,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核验日期:2026年8月11日。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发布公告,交通运输部,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核验日期:2026年8月11日。
-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发布公告,交通运输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核验日期: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