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价格波动,公路项目价差调整该怎么判?

沥青路面工程中,材料费占比高,价格传导快,争议也最集中。尤其是基质沥青、改性沥青、碎石、机制砂和运输费用同时波动时,承包人往往主张调整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担心把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项目。价差能不能调,关键不在于“价格涨没涨”,而在于合同是否约定、风险幅度是否触发、调差对象和工程量是否能核准。
常见问题
沥青混合料调差争议通常有三个误区。
第一,把混合料成品价上涨等同于所有费用均可调整。事实上,合同通常只对主要材料价差进行调整,机械、人工、管理费和利润是否联动,需要看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只拿供应商报价单作为调差依据。报价单能反映市场意向,但不能直接证明项目实际采购成本,更不能替代发票、供货合同、进场验收和材料消耗量。
第三,忽视调差基准。没有明确基准价、施工期价格、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时,调差很容易变成谈判而不是审核。
案例拆解
某高速公路养护提升工程,合同工期 8 个月,沥青面层约 21 万平方米。投标时 AC-20C 沥青混合料综合单价按当地信息价和施工组织方案测算。施工中期,基质沥青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承包人提交价差调整申请,主张所有已摊铺沥青混合料每吨增加 96 元。
审核时发现,合同约定“钢材、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5% 的,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但没有约定混合料成品整体调差。承包人提交了沥青供应商调价函、拌合站结算单和部分发票,但未区分基质沥青、改性剂、矿粉、集料等组成材料。
最终审核采用以下处理思路:
- 只对合同明确列入调差范围的沥青材料进行价差计算。
- 基准价采用投标期对应的信息价,施工期价格采用实际采购发票与同期信息价交叉校核。
- 沥青消耗量按批准配合比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折算,不直接采用承包人申报的混合料总价差。
- 5% 风险幅度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按合同公式调整。
经复核,承包人最初申报价差约 176 万元,审定后可调整金额约 91 万元。差额主要来自两点:一是集料、拌合、运输和利润未纳入调差;二是部分采购价格高于同期市场水平,未全部按申报价认可。
造价风险点
沥青价差审核最容易混淆“材料价格变化”和“综合单价变化”。综合单价包含材料、人工、机械、运输、管理费、利润和风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能因为某种材料上涨就整体重算单价。
审核时应抓住五个问题:
- 哪些材料属于合同约定可调对象。
- 基准价取投标期信息价、控制价依据,还是合同另有约定。
- 施工期价格采用信息价、发票价,还是二者结合。
- 消耗量按批准配合比、定额含量,还是实际盘点量。
- 风险幅度、调差比例和税金处理是否按合同执行。
其中,消耗量是最容易被放大的环节。沥青材料调差不能简单按混合料总吨位乘以市场涨幅,应按配合比中的沥青用量折算,并扣除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
处理建议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调差清单,不建议只写“主要材料可调”这种泛化表述。对于沥青路面工程,至少应明确基质沥青、改性沥青、抗剥落剂、矿粉、碎石等是否调差,以及调差公式、风险幅度、价格来源和计量口径。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批次留存采购合同、发票、进场验收单、拌合站生产记录、配合比通知单和摊铺日报。建设单位和监理也应同步确认施工期间、完成部位和材料批次,避免结算时出现“价格有证据、工程量对不上”的问题。
审核人员不要只看总额,应把价差拆成“价格差、可调量、风险幅度、合同比例”四个变量。任何一个变量不清楚,都不宜直接确认。
结论
沥青混合料价格波动并不必然导致综合单价整体调整。合理的做法,是回到合同约定和材料构成,确认可调对象、基准价格、施工期价格和实际消耗量。对建设单位而言,提前写清调差规则比事后压价更有效;对承包人而言,过程资料越完整,价差申请越容易被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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