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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路加铺前病害处治增加,为什么不能把所有铣刨修补都算成新增变更?

路面工程 1212 17小时前 4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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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路加铺前病害处治增加,为什么不能把所有铣刨修补都算成新增变更?

旧路加铺病害处治费用边界

旧路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中,沥青加铺前的病害处治经常成为结算争议点。施工单位现场铣刨后发现龟裂、松散、沉陷、基层破碎、局部翻浆比设计调查更严重,于是提出增加铣刨、基层修补、灌缝、贴缝带、抗裂贴、透层和粘层等费用。建设单位则认为原工程本来就是旧路改造,病害不可避免,承包人投标时应综合考虑。

这类争议不能简单用“实际病害面积大于设计面积”来判断。旧路病害具有隐蔽性和发展性,但合同文件通常也会要求承包人踏勘现场、复核旧路状况。审核重点应放在三件事上:设计调查深度是否足以支撑报价,新增病害是否属于不可预见或发包人要求扩大处治,实际处治范围是否经过程序确认。

一、旧路病害处治为什么容易超量?

旧路加铺前,设计通常依据路况检测、弯沉、钻芯、探坑和现场调查确定处治方案。但旧路病害存在两个特点:一是表观病害与基层实际损坏不完全对应;二是施工期间交通荷载、雨水和开挖扰动可能继续扩大病害范围。

因此,施工图中的病害处治量往往带有估算性质。比如图纸列明“局部病害按现场确认处治”,或清单中设置“暂定工程量”,就意味着后续需要按实际确认调整。但如果图纸已经给出明确范围,施工单位没有经过确认就扩大铣刨修补,结算时就很难全额认可。

常见争议主要集中在:

  1. 原设计只列面层铣刨,现场要求挖除至基层甚至底基层。
  2. 龟裂处治面积从设计 3,000 平方米扩大到 8,000 平方米。
  3. 局部沉陷修补同时申报铣刨、基层换填、透层、粘层和沥青补强,存在工序重复。
  4. 为保证加铺质量增加抗裂贴、玻纤格栅或应力吸收层,但缺少设计变更。
  5. 交通导改、夜间施工和小面积零星修补导致单价提高,是否另计存在争议。

二、案例:病害处治申报增加 214 万元,审核核定 139 万元

某国省干线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全长 12.4km,设计方案为“局部病害处治后统一加铺 4cm 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图列明面层铣刨修补 5,200 平方米、基层挖补 1,100 平方米,清单工程量按此计列。

施工过程中,铣刨后发现 K18+600-K20+300 段基层松散和反射裂缝较多。施工单位会同监理进行了现场测量,后续又因连续降雨扩大了部分处治范围。最终施工单位申报新增病害处治费用 214 万元。

申报构成如下:

项目 申报金额
增加面层铣刨及废料外运 46 万元
基层挖除及水稳基层修补 92 万元
透层、粘层、抗裂贴 31 万元
小面积修补降效和夜间施工 24 万元
交通维护及安全设施 13 万元
管理费、利润、税金 8 万元
合计 214 万元

审核后核定约 139 万元,核减 75 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扩大范围有确认依据,应予调整;部分降雨后扩大处治属于施工保护和组织责任;部分工序已包含在修补综合单价中,不能重复计取。

三、审核逻辑:分清“设计漏项、现场确认、施工扩大”

1. 设计调查不足导致的新增处治,可以进入调整范围

旧路病害如果在原调查阶段难以准确发现,且铣刨后由设计、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需要加深、扩大处治,通常可以按变更或暂定量调整处理。

本案例中,K18+900-K19+450 段原设计仅按面层龟裂处治,但铣刨后钻芯显示基层松散,弯沉复测也不满足加铺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补充处治意见,将 1,600 平方米由面层修补调整为基层挖补。该部分属于设计条件揭露后的必要调整,审核予以认可。

需要注意,认可的是“经确认的必要工程量”,不是施工单位实际挖了多少就认多少。审核仍需核对平面范围、厚度、材料规格和修补结构层是否与补充设计一致。

2. 未经确认自行扩大处治,不宜全额计价

旧路修补现场节奏快,施工单位常以“保证质量”为由先做后签。但造价上,质量必要性不能替代变更程序。

本案例中,有约 900 平方米铣刨区域是在降雨后出现松散,施工单位未及时覆盖已铣刨工作面,也未形成监理停工或设计扩大处治指令。审核认为其中一部分属于施工期间保护不到位导致的扩大处治,不宜作为发包人承担的新增费用。最终只对有测量记录、影像资料和监理确认的 420 平方米予以核定。

这类核减在实务中很常见。旧路病害确实会发展,但谁导致发展、是否及时确认、是否可避免,决定费用能否成立。

3. 修补结构层内包含的工序不能重复计取

基层挖补或沥青面层修补的综合单价通常已经包含清扫、洒布、摊铺、碾压、接缝处理和一定范围内的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如果再单独申报透层、粘层、边缘切缝、废料装车等,就可能重复。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基层挖补单价之外,又单列粘层和接缝贴缝带。审核查合同清单和定额组价后确认:基层修补上下面层结合所需常规粘层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但设计新增的抗裂贴位于旧路裂缝集中带,属于补充设计明确要求,按实际面积另计。最终透层、粘层和抗裂贴申报 31 万元,核定 18 万元。

4. 降效和夜间施工要看合同约定与指令

旧路加铺往往需要半幅施工、夜间摊铺、快速开放交通。施工单位申报小面积修补降效、机械频繁转场、夜间施工增加费时,审核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按台班简单放开。

如果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维持交通条件下施工”“夜间或错峰施工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常规降效不宜另计。只有因发包人后续调整交通组织、压缩工期或新增封闭窗口要求导致的额外成本,才可能核定。

本案例中,夜间施工属于原交通组织方案已明确内容,审核未另计;但新增病害点位分散,且建设单位要求在节假日前完成 K19 段开放交通,形成了额外小面积修补和安全维护投入。审核按确认的新增处治点位适当核定交通维护和零星修补费用 9 万元。

四、资料闭合建议

旧路病害处治最怕“做完再补资料”。建议施工阶段按以下顺序闭合:

  1. 铣刨前保留原路面影像、病害编号和设计处治范围。
  2. 铣刨后立即组织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复核,明确是否加深、扩大或取消处治。
  3. 对新增范围形成桩号、车道、面积、厚度和结构层的确认记录。
  4. 对隐蔽工程保留开挖深度、基层状态、材料铺筑、压实检测和成品验收资料。
  5. 对抗裂贴、玻纤格栅等新增材料,必须有设计意见或变更指令,不能只凭施工方案计价。

如果资料只能证明“现场确实做了”,但不能证明“为什么必须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很容易被核减。

五、结论

旧路加铺病害处治的费用审核,重点不是机械地比较设计量和完成量,而是把增加量拆成三类:设计调查揭露后的必要调整、经现场确认的合理扩大、施工组织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扩大。前两类可以按合同约定和确认工程量计价,后一类通常不应转嫁。

实务中建议坚持一个口径:旧路病害可以动态确认,但不能事后无限扩大;新增处治可以补价,但必须有技术必要性、程序确认和计价边界。把这三点抓住,病害处治争议就会从“质量上该不该做”转向“合同上该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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