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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中不平衡报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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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为提高中标概率和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报价技巧或策略。

二、【法律效率】
法律法规未禁止

1.不平衡报价本身并不必然违反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禁止不平衡报价,但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对不平衡报价进行限制和调整的规定。然而,如果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中包含了低于成本的报价,以谋求不正当竞争或损害招标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工程情况、未来预期对企业自身将要承担的风险进行的调整与再分配,属于施工经营风险的范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也未构成显失公平行为。只要投标人不违反招投标法及其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突破单项综合单价的限制价,不平衡报价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3.国家对不平衡报价的法律法规主要通过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限制招标人设定过低投标限价、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等方式来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出现。同时,行政部门和司法实践也对不平衡报价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和纠正。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方式中标,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不平衡报价作为投标人的一种报价策略,无违法违规之嫌,却能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招标人应了解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的放矢地实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把控,最大程度地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界定标准】

       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界定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界定标准并非统一固定,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规定、行业惯例等。因此,在界定严重不平衡报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界定标准:

1.基于综合单价偏差的界定:与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的比较‌。

        承包单位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即被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这一幅度可能设定为15%或其他具体数值。例如,当P0>P1×(1+15%)或P0



2.基于报价合理性的界定


       除了基于综合单价偏差的量化标准外,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界定还可以考虑报价的合理性。例如,如果某项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价格水平,或者与同类项目的历史报价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且这种差异无法用合理的解释来说明,那么该报价也可能被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

四、【如何处理严重不平衡报价】

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本,76页、77页、108页等多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号,第二十四条 不平衡报价评审 “(一)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 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525%时(具体幅 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25%(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示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专用合同条款10.4.1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实践中,业主单位还可以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控制价0-15%(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范围内的投标文件有效,中标人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综合单价±15%(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当进行不平衡单价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公平履行。

五、【招标人面对严重不平衡报价注意事项】

1.明确界定标准‌: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界定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标准和后果,以便在后续处理时有据可依。

2.加强审核和监督‌:在投标报价阶段,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3.合理处理不平衡报价‌:对于已经发现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如调整报价、取消中标资格等,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公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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