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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排水沟槽突遇地下水,降排水和支护费用能不能另计?

路基工程 1212 16小时前 7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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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排水沟槽突遇地下水,降排水和支护费用能不能另计?

排水沟槽地下水费用审核路径

公路改扩建、边沟完善和涵洞接长工程中,排水沟槽开挖看似单价不高,却经常在结算阶段形成争议。施工单位常说:清单只考虑普通土方开挖,现场挖到地下水、流砂或软弱淤泥,必须增设井点降水、集水坑抽排、钢板桩支护、换填和二次倒运,费用明显超出原单价,应作为新增项目计取。建设单位则常认为:排水工程本来就与水有关,沟槽开挖、排水和边坡维护属于施工措施,不能一遇到水就全部另算。

这类问题的关键,是区分“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的常规排水措施”和“超出招标资料、经确认的异常地下水或不良地质处理”。审核时不能只看现场有没有抽水设备,而要看水的性质、持续时间、设计与勘察资料、施工方案审批、签证范围和原合同单价边界。

一、为什么沟槽降排水容易产生分歧?

排水边沟、管涵基础、急流槽和检查井等项目,本身就可能涉及雨水、地表水和浅层滞水。多数合同会要求承包人保持基坑或沟槽干作业条件,并把一般排水、边坡修整和施工便道维护纳入综合单价或措施费。问题在于,有些项目的地下水位、软弱土层或既有水系连通情况在招标阶段并未充分揭示,现场开挖后确实需要改变施工方法。

常见争议有四类:

  1. 把雨后积水、施工组织排水和正常明沟抽水作为异常地下水申报。
  2. 有地下水事实,但没有开挖前后水位、抽排台班、支护范围和监理确认。
  3. 沟槽放坡不足或施工滞后导致塌方,却按设计外支护申请补偿。
  4. 支护、降水、换填、二次倒运之间重复计量,导致同一风险多头计价。

因此,审核应先判断是否超出合同风险,再核定处置方案是否必要,最后按净增加费用计量。

二、案例:沟槽地下水处理申报 76 万元,审核核定 39 万元

某国省道改建工程设置路侧盖板边沟和横向排水管,清单中“排水沟槽土方开挖”按立方米计量,综合单价包含开挖、修坡、基底整平、一般排水和场内短驳。施工至 K7+420-K7+880 段时,沟槽开挖至设计底标高附近出现持续涌水,局部粉砂层扰动后基底承载力不足,沟壁坍塌风险增大。

施工单位报请监理后,现场采用集水坑抽排、局部轻型井点降水、钢板桩临时支护和 30cm 级配碎石换填。完工后申报新增费用 76 万元。

申报项目 申报金额
集水坑抽排及水泵台班 12 万元
轻型井点降水 21 万元
钢板桩支护安拆及租赁 24 万元
软弱基底换填碎石 11 万元
淤泥外运、二次倒运及清槽 5 万元
管理费、利润、税金 3 万元
合计 76 万元

审核后核定 39 万元,核减 37 万元。核减原因主要是:部分抽水属于一般排水已含内容,井点降水实际只在 180m 范围内连续使用,钢板桩支护有一段属于施工放坡不足导致,换填厚度和范围需按验槽记录核定,清槽和二次倒运与土方综合单价存在重叠。

三、审核逻辑:先分水源,再分措施,最后分责任

1. 雨水和常规明排通常属于已含施工措施

沟槽施工期间的降雨积水、地表径流拦截、临时排水沟、集水坑和普通水泵抽排,通常属于承包人为完成土方开挖应采取的措施。如果合同清单或技术规范已说明开挖单价包含一般排水,就不能把所有水泵台班单独列项。

本案例中,K7+420-K7+510 段主要为雨后积水,抽排持续时间短,未改变施工方法,审核按一般排水处理,不另计费用。K7+560-K7+740 段则出现持续涌水并影响基底稳定,具备进一步认定基础。

2. 异常地下水应有现场确认和方案审批

要认定为可补偿的异常地下水,至少应有开挖揭露记录、照片、地下水位或涌水描述、监理验槽意见,以及经批准的降排水或支护方案。没有方案审批的临时扩大措施,结算时很难全额认可。

本案例中,轻型井点降水经监理批准的范围为 K7+560-K7+740,实际运行 6 天;施工单位按 K7+420-K7+880 全段、12 天申报。审核按批准范围、实际运行记录和合理台班核定,剔除了未确认路段和停用期间的设备租赁。

3. 钢板桩支护要看是否为必要措施

沟槽支护并非只要使用就能另计。若设计或规范允许放坡,现场因施工单位压缩作业面、堆土过近、开挖后暴露时间过长导致坍塌风险增加,支护费用不宜由发包人承担。只有在受既有道路、管线、构筑物、地下水或软弱土限制,确需改变开挖支护方式,且经审批确认的,才具备调价基础。

本案例中,靠近运营车道的 96m 沟槽因无法正常放坡,并受地下水影响,经监理批准采用钢板桩支护,审核予以认可。另有 74m 沟槽支护是因为施工单位将弃土堆放在槽边、雨后未及时回填导致边坡失稳,审核未计入新增费用。

4. 换填应按验槽结论和实测厚度计算

基底软弱处理可以计价,但必须有验槽记录、处理意见、换填材料规格、厚度、宽度和隐蔽验收。施工单位不能按全段沟槽宽度和统一厚度估算。

本案例中,设计代表确认的软弱基底换填范围为 128m,平均厚度 22cm;施工单位按 460m、30cm 申报。审核按确认范围和实测厚度核算,并扣除原清单已含的基底整平和局部清槽内容。

5. 土方、淤泥外运和二次倒运不能重复计量

沟槽开挖单价往往已包含场内短驳、堆放、清槽和一定范围内的土方周转。若因地下水导致土体含水率增大,需要外运弃置或换填,费用应与原土方去向、运距、弃置条件联动核算,不能一边按原土方全额计量,一边再把同一土体按淤泥外运重复计价。

本案例中,审核只认可经现场确认的软弱土外运差额,未认可普通湿土二次倒运和常规清槽费用。

四、资料闭合建议

沟槽地下水和支护费用要获得认可,施工阶段应重点保存以下资料:

  1. 招标地勘、设计说明和清单特征中关于地下水、土质、排水和支护边界的描述。
  2. 开挖揭露照片、视频、水位或涌水记录、雨量情况和现场验槽意见。
  3. 经审批的降排水、井点、支护、换填专项方案,明确桩号、长度、深度、设备和运行时间。
  4. 水泵台班、井点运行记录、钢板桩进退场记录、租赁时间和隐蔽验收资料。
  5. 费用对照表,区分一般排水已含费用、异常地下水新增费用、施工责任导致费用和重复计量扣减。

最关键的是在覆盖前把“为什么需要额外措施”讲清楚。等沟槽回填完成后再用台班单、租赁单和照片倒推,通常只能证明发生过施工活动,不能充分证明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结论

公路排水沟槽突遇地下水,并不必然意味着降排水和支护费用都能另计。常规明排、雨后抽水、基底整平和普通清槽多属于原综合单价或措施费范围;超出招标资料、持续影响基底稳定或受既有道路管线限制而必须采取的井点降水、钢板桩支护和换填处理,在程序确认、范围清楚、资料闭合的前提下,可以按净增加费用结算。

实务审核应坚持“水源性质、措施必要性、责任归属、净增数量”四步判断。这样既不会压掉真实的不良地质处理费用,也能避免把普通施工排水和现场组织问题包装成新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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