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钢栈桥防撞墩与通航维护重复计费的造价审核

问题背景
桥梁水中墩施工常设置临时钢栈桥、施工平台和水上作业安全设施。清单中临时工程有时按总价或措施费包干计列,已包含栈桥施工、维护、警示标志、夜间警戒灯和一般通航协调。结算阶段,承包人又以航道部门要求为由单独申报防撞墩、警戒船、夜间值守、航标维护等费用,容易与临时工程总价、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发生重复。
审核需要把“原施工组织设计已包含的常规通航维护”与“航道条件变化或主管部门新增要求形成的额外措施”分开,并核实防撞墩、航标、警戒船是否服务于永久工程、临时栈桥,还是同时服务于多个作业面。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国省干线跨河大桥工程设置 312m 临时钢栈桥,服务 5 个水中墩钻孔桩、承台和墩身施工。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已列明栈桥两侧设置警示灯、反光标识和限速牌,临时工程清单中“施工栈桥及平台”按总价 486 万元包干。施工期间,当地航道部门在汛期前要求增加 4 处钢管桩防撞墩、2 套太阳能航标灯,并在夜间大件运输期间安排警戒船。
承包人结算申报新增通航维护费 58.30 万元,其中防撞墩 31.60 万元、警戒船 15.20 万元、夜间值守 6.40 万元、航标维护 5.10 万元。审核查阅航道部门通知、专项施工方案批复、栈桥原投标方案、现场签证、警戒船航行日志和防撞墩拆除回收记录后认为:4 处防撞墩中 2 处为汛期新增要求,可按实际钢管桩和连接构造差额计取;另 2 处位于原方案栈桥端部,已包含在包干维护中。警戒船仅有 9 个夜间大件运输班次记录,不能按 38 天连续值守计费。航标灯属于新增主管部门要求,但拆除后已回收 2 套,应扣除残值。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表格
| 费用项目 | 承包人申报口径 | 申报金额(万元) | 审核认定 | 审核金额(万元) |
|---|---|---|---|---|
| 钢管桩防撞墩 | 4 处全部新增 | 31.60 | 仅 2 处属航道新增要求,按实际用钢量及回收残值调整 | 13.85 |
| 警戒船 | 38 天连续值守 | 15.20 | 航行日志仅支持 9 个夜间班次 | 3.60 |
| 夜间值守人工 | 每晚 4 人轮班 | 6.40 | 原安全维护已含常规值守,仅认可新增大件运输夜间配合 | 1.35 |
| 航标灯维护 | 2 套购置及维护 | 5.10 | 新增要求成立,扣除拆除回收残值 | 3.20 |
| 合计 | 58.30 | 22.00 |
审核逻辑
- 先比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原方案已承诺的警示灯、标识牌、限速设施、日常巡查和一般维护,不应因结算阶段重新包装为“通航维护费”而重复计价。
- 判断新增要求是否来自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只有航道部门正式通知、设计或专项方案调整、发包人书面指令形成的额外措施,才具备新增费用基础。
- 防撞设施按服务对象分摊。若防撞墩同时保护临时栈桥、钻孔平台和材料码头,应结合施工时段、服务范围和原清单包含内容分摊,不能全部计入单一变更。
- 警戒船按实际班次审核。应以航行日志、AIS 轨迹、值守记录、调度单和发票闭合,而不是按自然天数笼统计取。
- 回收残值必须扣除。钢管桩、型钢、航标灯等可拆卸周转材料,应按合同约定或市场残值进行扣减,避免一次性全额进入结算。
资料闭合建议
- 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临时栈桥通航维护的原包含范围,标注防撞墩、航标灯、警示标志和巡查频率。
- 对航道部门新增要求保留正式通知、会议纪要、批复图和实施前后照片。
- 防撞墩工程量应形成钢管桩长度、入土深度、连接件、拆除回收和残值处理台账。
- 警戒船费用应保留租赁合同、调度单、航行日志、值守时段、发票和现场影像,按班次而非笼统天数归集。
- 对同时服务多个作业面的设施,应在签证阶段明确分摊原则,避免结算时重复进入栈桥、平台和安全措施费。
结论
临时钢栈桥通航维护费用不是“有通知就全额新增”。审核应先锁定原临时工程包干范围,再核实新增要求、实际班次、服务对象和可回收材料残值。对原方案已包含的常规警示维护应予剔除,对主管部门新增且资料闭合的防撞、航标和警戒措施,可按差额、时段和分摊原则合理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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