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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棚搬迁二次安拆与场站摊销费用的造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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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棚搬迁二次安拆与场站摊销费用的造价审核

钢筋加工棚搬迁摊销费用审核信息图

问题背景

公路桥涵和隧道工程中,钢筋加工棚通常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时设施。合同清单如果已在总则临建费、驻地建设费或钢筋加工综合单价中包含加工棚搭设、基础硬化、照明、消防和小型吊装设备摊销,结算时再以“施工段转换”“征地滞后”“雨棚二次搬迁”等名义单独计取,容易形成重复计费。

审核难点在于区分三类费用:一是承包人为满足自身流水施工组织而发生的常规周转;二是因发包人新增用地限制、设计路线调整或地方协调导致的非承包人原因搬迁;三是永久工程或已有临建清单中已经覆盖的场地硬化、棚架材料摊销和设备进出场。只有能证明搬迁原因、搬迁范围和新增成本均不在原合同风险内,才具备补偿基础。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A3 标段包含大桥 4 座、涵洞通道 28 道,合同总则中列有“临时设施建设及维护”包干项,钢筋制安综合单价说明包含加工、堆放、场内短倒和小型机具。施工单位在 K18+200 左侧设置集中钢筋加工棚,后因 K21+600 互通匝道桥提前开工,又在互通区新建一处 900 平方米钢筋棚,并申报“加工棚搬迁及二次安拆费”38.64 万元。

审核抽查施工组织设计、临建审批单、征地交付记录、互通施工节点计划、钢筋加工台账和现场照片后发现:原加工棚未拆除,仍承担主线桥涵钢筋加工;互通区新棚属于施工单位为缩短运输距离自主增设,不是发包人指令搬迁。申报中还将混凝土地坪、彩钢棚、配电箱和龙门吊轨道基础按一次性新建计入,但同一批材料在后续梁板预制区继续使用。最终仅认可因地方道路封闭导致的两次短期倒运和临时配电迁改,棚架二次安拆、地坪硬化和设备摊销均按总则包干及周转残值扣减。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表格

费用项目 承包人申报口径 申报金额(万元) 审核认定 审核金额(万元)
彩钢棚拆装 900 平方米按新建棚架计 11.70 非指令性新增加工点,属施工组织优化 0.00
场地硬化 900 平方米 C20 混凝土地坪 8.64 已纳入总则临建包干,且后续继续利用 0.00
配电与照明迁改 配电箱、电缆、灯具全额重置 5.18 仅认可地方道路封闭引起的临时迁改差额 1.36
小型门吊轨道基础 2 条轨道基础及预埋件 6.82 设备周转摊销已含,基础残值未扣 0.95
钢筋场内倒运 原棚至互通区 6,400 吨 4.48 仅认可封路期间 1,120 吨临时绕行 0.78
安全文明维护 围挡、消防、标识牌 1.82 与临建维护包干重复 0.00
合计 38.64 3.09

审核逻辑

  1. 先核搬迁性质。若原加工棚未拆除且新增棚点服务于承包人施工节奏,通常属于施工组织优化,不能按发包人原因搬迁处理。
  2. 对照清单和合同专用条款。总则临建包干、钢筋制安综合单价、驻地建设费中已包含的棚架、硬化、照明、消防和小型机具,不应重复列项。
  3. 审查材料周转和残值。彩钢板、型钢立柱、门吊轨道和配电箱具备周转属性,不能按一次性消耗全额进入结算。
  4. 倒运费用要与实际障碍闭合。钢筋短倒需对应封路批复、运输路线、出入库台账和过磅记录,不能按全标段钢筋量推算。
  5. 只认可责任外增量。征地滞后、发包人指令停改或地方协调造成的必要迁改,可以按差额法审核;承包人自主增加便利设施则应由其自行承担。

资料闭合建议

  • 临建审批资料应明确加工棚位置、面积、服务范围、计划使用时间和是否可周转利用。
  • 发生搬迁时,应留存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指令、征地交付节点、地方封路通知和现场影像。
  • 棚架、配电、门吊轨道等周转材料要建立进退场台账,记录拆除数量、再利用去向和残值处理。
  • 钢筋倒运应以出库单、运输签证、路线变化说明和过磅记录支撑,不宜用理论钢筋总量套算。
  • 签证中应说明与总则临建包干、钢筋制安综合单价的关系,避免同一临设成本多头计价。

结论

钢筋加工棚搬迁费用审核的核心,是判断“被动迁改”还是“主动优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必要迁改可以按实际增量确认,但已由总则临建费、钢筋综合单价或周转摊销覆盖的棚架、地坪、照明和设备基础,不应再次进入结算。资料闭合到指令、时间、数量和再利用去向,才能支撑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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