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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导改夜间保通照明与反光设施重复计费的造价审核

总则临时工程 1212 17小时前 8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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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导改夜间保通照明与反光设施重复计费的造价审核

交通导改保通费用审核逻辑

问题背景

公路改扩建工程半幅施工、半幅通车时,交通导改费用往往同时出现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交通组织专项方案和现场签证单中。施工单位在结算阶段容易把夜间照明灯组、太阳能爆闪灯、反光锥桶、防撞桶、导向牌巡维护等内容分别申报,形成“清单已含、专项又列、签证再补”的重复计费。

审核这类费用时,不能只看现场照片中是否确实设置了设施,而要先判断合同清单和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已经覆盖哪些工作,再核对导改阶段、布设里程、设施周转次数、夜间实际开放时段和监理巡查记录。只有超出原批准范围且有变更依据的增设内容,才宜作为新增费用确认。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一级公路 K32+100-K35+600 段进行“四改六”扩建,施工期间采用半幅封闭、另半幅双向通行。合同清单中已有“交通导改及保通设施”综合单价,包含标志牌、锥桶、水马、防撞桶、临时标线和日常维护。施工单位结算时又以夜间通行安全为由,申报移动照明灯车 6 台、太阳能爆闪灯 168 套、反光导向牌 92 块及 4 个月巡维护人工。

审核调取专项交通组织方案、交警批复、夜间施工审批单和监理日志后发现,K32+100-K34+200 段夜间未安排摊铺作业,仅维持常规通行;K34+200-K35+600 段因中央分隔带开口转换,确有 32 晚夜间照明需求。爆闪灯和导向牌属于原导改方案配置,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应另计;新增照明仅按实际夜间转换段和审批天数确认。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

项目 申报工程量 申报金额(元) 审核工程量 审核金额(元) 核减原因
移动照明灯车租赁 720 台班 259,200 128 台班 46,080 按 4 台、32 晚有效夜间转换施工计
临时电缆及配电箱 3.5 km 84,000 1.4 km 33,600 仅认可 K34+200-K35+600 变更段
太阳能爆闪灯 168 套 100,800 0 套 0 已纳入交通导改综合单价
反光导向牌 92 块 59,800 0 块 0 批准方案内周转设施,不另计
夜间巡维护人工 480 工日 144,000 96 工日 28,800 按审批夜间、每晚 3 人计
合计 647,800 108,480 核减 539,320 元

审核逻辑

  1. 先划清合同清单边界。若“交通导改及保通设施”综合单价已包含标志、锥桶、水马、爆闪灯和日常维护,结算签证不得再按同类设施采购或租赁重复计价。
  2. 再核对变更成立条件。新增照明应同时具备夜间施工审批、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监理确认的布设范围和实际使用记录,单凭夜间照片不能推定全线全月使用。
  3. 对照明台班按“设备数量、有效夜数、使用地点”计算。不能把进场待用、白天停放或非施工转换段全部折算为可计台班。
  4. 对周转设施按方案配置量确认。反光锥桶、导向牌、防撞桶等若随导改阶段循环使用,应核查是否存在新增购置或损耗批准,不能按每次转换重新计量。
  5. 巡维护人工应与夜间保通日志闭合。人员签到、巡查记录、问题整改单和监理日志应能对应同一日期,缺少连续记录的时段不宜计取完整人工费。

资料闭合建议

  • 交通组织专项方案应列明各阶段设施配置表,明确哪些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
  • 夜间施工或导改转换应形成审批单,写清桩号范围、起止时间、照明数量和现场责任人。
  • 设备台班记录应注明进退场时间、实际点亮时段、服务段落和监理签认,避免按自然月摊列。
  • 周转性设施建议建立领用、调拨、损耗台账,区分“原方案配置”和“变更新增配置”。
  • 结算资料中应单列重复扣减表,把清单已含项目、专项方案已含项目和新增签证项目逐项对应。

结论

交通导改保通费用的审核重点,是把“现场确实摆放了设施”和“结算可以另行计费”区分开。原合同和批准方案已覆盖的爆闪灯、导向牌、锥桶等设施,应通过综合单价消化;只有因夜间转换、交警要求或设计阶段调整而新增的照明和巡维护工作,且资料能够闭合到日期、桩号和设备数量,才可据实计入审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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