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钢拱架连接钢板与套拱加强段重复计量的造价审核

问题背景
隧道初期支护变更中,钢拱架型号、间距和加强段长度经常会随围岩揭露情况调整。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容易把钢拱架主材、连接钢板、螺栓以及套拱加强段的零星钢构件分别列项申报。如果设计图纸或变更单已经把连接钢板折算进钢拱架综合单价,再另行按加工件申报,就会形成重复计量。
这类争议的关键不在于现场是否实际安装,而在于合同清单、补充单价和变更计量规则是否已经覆盖该构件。审核时需要把设计断面、钢拱架加工详图、材料进场台账、隐蔽验收记录和计量支付报表串起来,判断费用边界。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山区高速隧道左洞 K42+860-K42+940 段开挖后揭露为破碎炭质页岩,监控量测显示拱顶沉降偏大,设计单位将原 IV 级围岩支护调整为 Vb 型加强支护。施工单位按变更图实施 I20b 工字钢拱架,间距由 0.8m 调整为 0.6m,并在每榀拱架拱腰和拱脚处增设连接钢板。
结算申报时,施工单位除按变更工程量申报钢拱架重量外,又单独申报“连接钢板加工安装”4.86t、“高强螺栓损耗”1,240 套和“套拱加强段钢构件二次倒运”一项。审核组复核补充单价组成发现,钢拱架变更单价已包含连接钢板、螺栓、焊接加工和场内运输;现场签证只说明加强支护事实,并未授权新增独立计价项目。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表格
| 项目 | 申报工程量 | 申报单价 | 申报金额 | 审核工程量 | 审核金额 | 审减原因 |
|---|---|---|---|---|---|---|
| I20b 钢拱架变更增加 | 38.72t | 8,950 元/t | 346,544 元 | 38.72t | 346,544 元 | 与变更图、加工台账一致 |
| 连接钢板加工安装 | 4.86t | 9,600 元/t | 46,656 元 | 0t | 0 元 | 已含在钢拱架综合单价 |
| 高强螺栓损耗 | 1,240 套 | 8.5 元/套 | 10,540 元 | 0 套 | 0 元 | 单价组成已含连接件 |
| 套拱加强段钢构件二次倒运 | 1 项 | 18,000 元/项 | 18,000 元 | 0 项 | 0 元 | 无独立签证和运距闭合资料 |
| 合计 | - | - | 421,740 元 | - | 346,544 元 | 审减 75,196 元 |
审核逻辑
首先核对合同清单和补充单价。若钢拱架以成品安装或综合吨价计价,通常应包括钢材下料、连接钢板、螺栓、焊接、除锈、场内倒运和安装损耗,除非合同专用条款明确拆分。
其次核对变更图纸的表达方式。图纸若只改变钢拱架型号、间距和支护长度,连接钢板属于构造组成,不宜按新增构件重复计量。只有在设计单独新增非标准加强构件,并给出独立数量表时,才具备另行计量基础。
第三核对现场资料。隐蔽验收、影像和材料进场记录能证明“做了”,但不能直接证明“另计”。审核应以计量规则为主线,把实际施工事实转化为可计价边界。
第四核对运输和二次倒运。若施工组织设计已包含洞内钢构件运输,且签证没有注明临时改道、特殊吊装、额外运距和责任原因,二次倒运费用不应单独认可。
资料闭合建议
施工单位申报此类费用前,应先把补充单价分析表调出,明确连接钢板和螺栓是否已在材料消耗量中体现。若确有合同外新增构件,应取得设计数量表、变更令、现场签证和单价批复,不能只凭加工厂发货单申报。
监理单位签认时,应区分工程事实签认和费用签认。隐蔽记录可以确认安装部位、榀数和规格,但涉及新增计价项目时,应在签证中写明合同依据、责任归属和是否超出既有综合单价范围。
建设单位审核时,可建立“支护变更构件边界表”,把钢拱架、连接钢板、锁脚锚管、系统锚杆、钢筋网和喷射混凝土分别对应清单子目,防止同一构造在不同子目中重复出现。
结论
隧道钢拱架连接钢板的审核重点,是判断它属于钢拱架综合单价内的构造附件,还是设计新增的独立加强构件。本案例中,连接钢板、螺栓和一般场内倒运均已被补充单价覆盖,审核仅认可钢拱架变更增加重量,审减 75,196 元。后续类似项目应以“图纸数量、单价组成、签证边界、计量规则”四项闭合后再进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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