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桩基塌孔回填与重新钻进费用的造价审核

问题背景
钻孔灌注桩施工中,遇到砂层、卵石层、溶蚀裂隙或地下水位突变时,塌孔、缩径和漏浆风险较高。承包人通常会采取回填黏土、片石、低标号混凝土或加大泥浆比重后重新钻进,并在结算中申报回填材料、二次钻进、泥浆外运、钻机停置等费用。
造价审核不能简单以“发生了塌孔”为计价依据。塌孔原因可能是不可预见地质,也可能是泥浆指标控制不当、护筒埋设不足、清孔等待时间过长或施工组织问题。只有能证明地质条件与设计勘察资料存在实质差异,且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业主确认,相关工程量有过程记录和验收资料闭合时,才可按合同变更或现场签证核定费用。
真实工程风格案例
某高速公路互通匝道桥共有钻孔灌注桩 96 根,桩径 1.5 m,设计桩长 32 m-46 m。施工图地勘资料显示 18 m 以下为中风化泥岩,局部夹薄层砂砾。施工至 Z3-5、Z3-6、Y2-3 三根桩时,在 21 m-26 m 深度连续出现漏浆和孔壁坍塌。承包人按项目部应急处理记录,申报片石黏土回填 312 m3、重复钻进 486 m、泥浆外运 228 m3、钻机停置 5 台班,合计 42.76 万元。
审核组调取原始钻进记录、泥浆检测台账、监理旁站、地勘补充说明、声测管安装记录和成孔验收单后发现:Z3-5、Z3-6 两根桩的塌孔深度与补勘揭示的砂砾透镜体一致,且有设计出具的处理意见,回填后重新钻进资料完整;Y2-3 桩第一次塌孔发生在停钻 14 小时后,泥浆比重和黏度未按专项方案维持,主要属于施工控制原因。最终仅核定 Z3-5、Z3-6 两根桩的片石黏土回填和对应重复钻进,泥浆外运按实际新增泥浆量折减,钻机停置不予单独计价。
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表格
| 费用项目 | 承包人申报工程量 | 申报金额(万元) | 审核认定工程量 | 审核金额(万元) | 审减原因 |
|---|---|---|---|---|---|
| 片石黏土回填处理 | 312 m3 | 11.86 | 164 m3 | 6.23 | 仅确认补勘异常地质对应桩位 |
| 重复钻进 | 486 m | 18.47 | 248 m | 9.42 | 剔除施工控制原因导致的 Y2-3 桩 |
| 新增泥浆制备及外运 | 228 m3 | 5.93 | 116 m3 | 3.02 | 按核定处理体积和泥浆台账折算 |
| 钻机停置台班 | 5 台班 | 3.10 | 0 台班 | 0.00 | 合同风险及施工组织责任 |
| 成孔检测复验 | 3 根 | 3.40 | 2 根 | 2.26 | 与可计异常桩同步确认 |
| 合计 | 42.76 | 20.93 | 审减 21.83 万元 |
审核逻辑
第一,判定塌孔责任。审核应同时看地勘资料、钻进速度、泥浆指标、护筒埋深、停钻时间和清孔记录。若塌孔与不可预见夹层、溶洞、强透水砂层等设计外条件直接相关,可进入变更审核;若主要由施工参数失控造成,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处理方案必须先被确认。片石黏土回填、低标号混凝土回填、跟进护筒或改变成孔工艺都属于影响质量和费用的处理措施,不能只凭项目部内部记录计价。有效资料应包括监理指令、设计意见、业主确认或会议纪要。
第三,工程量按孔内几何和过程记录双控。回填体积应按塌孔段深度、孔径、扩孔系数和实际材料进场消耗校核;重复钻进长度应以成孔记录中的已钻深度、回填顶面和重新钻至设计深度的过程为依据,不能把全桩长度都作为重复钻进。
第四,相关费用不能连带放大。泥浆外运应扣除正常钻孔已含泥浆量,检测复验只确认因异常处理导致的必要复验,钻机停置、等待设计回复和现场调度一般应纳入承包人施工组织风险,除非合同明确可索赔。
资料闭合建议
- 建立异常桩事件单:记录桩号、时间、孔深、地层、异常现象、停钻原因和现场照片。
- 建立泥浆指标台账:比重、黏度、含砂率和液面高度应与塌孔前后时间点对应。
- 建立处理方案审批链:监理指令、设计意见、业主确认和专项方案应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形成。
- 建立回填与重钻计量表:回填材料进场、孔深复测、重钻进尺和成孔验收应逐桩闭合。
- 建立责任划分说明:对施工控制原因、不可预见地质原因和混合原因分别说明计价处理。
结论
桩基塌孔费用审核的重点,是先分清责任,再核定必要处理工程量。异常地质导致且资料闭合的回填、重钻和复验费用可以按变更确认;泥浆控制、停钻等待和施工组织不当引起的损失,不应转化为业主承担的新增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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